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語言平等及政策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 111年4月12日 (110)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1年6月8日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功能性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發展本院少數族群語言權利與語言政策之研究,加強協調整合研究資源,推動語言平等及政策研究工作,特設「客家學院語言平等及政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依本校功能性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訂定「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語言平等及政策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辧法)。

第二條
    本中心設置主任一人,由院長就本院專任(案)教師任免之,並報院務會議核備。惟本院院長更迭時,中心主任任期視同屆滿。

第三條
    本中心得設諮議委員會,置委員7至11人,由主任聘請校內、外專家為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
    本中心得設置執行委員會,置委員3至5人,由主任聘請院內專任(案)教師為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

第四條
    本中心得依業務需要,分設各組,專責進行語言平等學術研究、語言政策分析、語言數位推廣、國際合作、行政事務等事宜。

第五條
    本中心得視研究發展需要,聘請校內、外專家學者為研究人員,聘期二年,得續聘。

第六條
    本中心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得向委託單位收取委託研究服務費,和接受贊助。有關經費收支執行、財務保管等事項悉各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功能性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