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刑事法與人權研究中心

刑事法與人權研究中心設置計畫書

設置辦法

  •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法政所所務會議通過(114.02.25)
  • 114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114.10.28)
  •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功能性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議通過(114.12.04)
第一條
為發展本院刑事法與人權之研究,特設置客家學院刑事法與人權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院長就本院專任(案)教師任免之,並報院務會議核備。惟本院院長更迭時,中心主任任期視同屆滿。

第三條
本中心設執行委員會與諮詢委員會,委員若干人,由主任聘任之, 襄助本中心業務之推動。

第四條
本中心得置各類專案計畫人員及助理,依實際需要從事或承接各項有關的活動與計畫,活動與計畫承接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中心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得向委託單位收取委託研究服務費,和接受贊助。有關經費收支執行、財務保管等事項悉各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功能性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刑事法與人權研究中心設置辦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