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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4學年度第1學期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推廣教育碩士學分班招生簡章


國立中央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推廣教育碩士學分班招生簡章

一、開班宗旨:為培養與協助法律及政府相關領域人士提昇專業素質。

二、招生資格: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學士以上學位者,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

三、學分授予︰每學期均按實際修讀學分數授予學分證明書

        備註:本學分班不授予學位證書,如欲取得學位須經本校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依本系所規定,凡考入本所碩士在職專班者,其在本所修學分班課程得根據本所學分抵免相關辦法辦理抵免,至多可以抵免相關學分12學分。

四、上課地點:桃園市中壢區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本校客家大樓)

五、課程費用

        (一)每門課程費用為新台幣21,000元(每學分7,000)。

        (二)每人報名費500元。

六、報名日期:一律通訊報名:即日起至114年8月8日(五)下午5點前將相關資料備齊送達本所,(如為郵寄應於上述時間前送達本所)【經審查合格按照報名順序錄取】

七、開課資訊:實際上課時間以公告課表為主,課程大綱可至以下網址查詢 : https://cis.ncu.edu.tw/Course/main/news/announce

班次名稱 學分數 上課時間 開班起訖日期 招生人數 上課地點
公共管理專題 3

每周一

18:00-20:50

114.09.01-114.12.15 5 本校客家大樓
民法專題研究 3

每周二

18:00-20:50

114.09.02-114.12.16 5 本校客家大樓
環境正義與永續治理 3

每周二

18:00-20:50

114.09.02-114.12.16 5 本校客家大樓
公共政策專題 3

每周三

18:00-20:50

114.09.03-114.12.17 5 本校客家大樓
憲法專題研究 3

每周五

18:00-20:50

114.09.05-114.12.19 5 本校客家大樓
國會監督法與政治專題研究 3

每周六

09:00-11:50

114.09.06-114.12.20 5 本校客家大樓

八、報名方式

        (一)每門課程5個名額,經審查合格按照報名順序錄取,額滿為止,待在職專班確定開班後,再通知報名同學上網繳費。

  1. 報名表(黏貼好一吋照片1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簽名)。
  2. 學歷證件影本1份。

        (二)審查結果通知與繳費,本所最晚於114年8月20日前通知審查結果與繳費,通過者最晚於114年8月28日(四)前繳費完成。 (逾期或資料不齊、未繳費者,恕不受理)

        (三) 經錄取為本所學分生,得向本校事務組申請付費停車證,請填列國立中央大學汽車通行證申請表,收費標準請參閱本校事務組網頁。

        (四)備齊報名表、學歷證件等郵寄至法律與政府研究所辦理報名或親繳至本所辦公室。
    郵寄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收
    (信封請註明:法政所學分班報名)

九、繳費方式

    (一)繳費金額(不含通行證)請參照下表。

    應 繳 金 額

一科

二科

學分費+報名費

21,500元

42,500元

        (二) 繳費報名系統 https://cis.ncu.edu.tw/OgaSys/mpay/announce
       1.點選報名課程:1141 106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碩士學分班→申請繳費單。
       2.輸入欄位:身分證號碼、姓名、E_Mail、繳款金額(學分費+報名費)如報名二科以上,可在繳款金額下方有「更改金額」可勾選、選擇金融機構、收款方式及辨識碼。
       3.持網路列印之繳費單,並按照繳費單的說明完成繳費。

十、退費準則學員因故辦理退費時,須憑繳費收據送交法律與政府研究所辦理相關手續。

    本學分班之退費規定如下:

    (一)報名繳費後至正式上課前提出申請者,退還所繳學費之九成
    (二)正式上課後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者,退還所繳學費之半數
    (三)正式上課已逾三分之一者,不論任何原因,概不予以退費
    (四)該班若因招生人數不足,經本班主動通知後,可憑原繳費收據辦理退費。
    (五)請學員謹慎存取收據,若因人數不足而必須退費時,需憑收據方得辦理,若不慎遺失,每張收據補發之工本費為新台幣一百元。

十一、請假準則

  1. 學員因故無法上課時,須事前向本所請假。
  2. 因婚、喪、點閱召集、教育召集等而致無法上課者,須提出正式的書面證明,方得准假。
  3. 考試期間之請假,應經任課老師同意始得辦理。
  4. 學員請假逾全學期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參與該科目之學期考試,該科目學期成績則以零分計算。

十二、附則

  1. 相關報名資料,請於報名期間郵寄至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所繳學歷證件如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等情事,一經查明,即予退學。該違規事件如在結業之後發生,則勒令繳還並註銷其學分證明。
  2. 修習之學分不得作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證明。
  3. 本招生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教育法令及本校相關章則辦理。

報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