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公法與治理研究中心

公法與治理研究中心設置計畫書

設置辦法

  • 102.06.04(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法政所所務會議通過
  • 102.06.17(101)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7.12.11(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8.01.10 (107)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8年6月6日 (10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功能性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為發展本院公法與治理之研究,特設置客家學院公法與治理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設置主任一人,由院長就本院專任(案)教師任免之,並報院務會議核備。惟本院院長更迭時,中心主任任期視同屆滿。
第三條 
本中心得設置執行委員會與諮詢委員會,委員若干人,由主任聘任之,襄助本中心業務之推動。
第四條 
本中心得設各類專案人員,依實際需要從事或承接各項有關的活動與計畫,活動與計畫承接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中心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得向委託單位收取委託研究服務費,和接受贊助。有關經費收支執行、財務保管等事項悉各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功能性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