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發展本院公法與治理之研究,特設置客家學院公法與治理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設置主任一人,由院長就本院專任(案)教師任免之,並報院務會議核備。惟本院院長更迭時,中心主任任期視同屆滿。 第三條 本中心得設置執行委員會與諮詢委員會,委員若干人,由主任聘任之,襄助本中心業務之推動。 第四條 本中心得設各類專案人員,依實際需要從事或承接各項有關的活動與計畫,活動與計畫承接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中心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得向委託單位收取委託研究服務費,和接受贊助。有關經費收支執行、財務保管等事項悉各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功能性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