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建倫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社會文化研究所研二生)】
這幾年台灣社會對於客家族群的事務、權益保障有相當的重視。還有最近客家基本法的政策也吵的沸沸揚揚。這裡我是以客家基本法草案的第一條述說起。
第一條
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文化,繁榮客庄文化產業,推動客家事務,保障客家族群集體權益,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說明:基於落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之意旨,透過保存、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文化及文化產業,達成促進多元文化平衡發展、保障客家族群集體權益之目的。
再拿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第一條來作比較:
第一條
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 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可以從客家基本法草案跟原基法第一條立法目的上是有所不同的。客家基本法是以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這個立基點,從文化權、語言權、政治參與權都需要強調,並且客家基本法應由憲法載明母語條款。而原基法則是以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較強調生存權這一塊。
我認為如果從法律面向來看,客家基本法仍有很多相關法律配合才能推動。客家基本法會影響之後的客家政策,所以應思考如何制訂適宜客家政策,因客家基本法是整體客家發展最重要的總體基本法,制定以後還有很多配套措施及法律要訂。
當然,幾年前原住民基本法通過後,對客家的鼓勵很大,而上述說的是兩者不同處,但在相同點上都是以促進國家的和諧、互相尊重的、發展穩定的族群關係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