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U HAKKA COLLEGE E-PAPER 第092期 2009/08/15出刊/月刊    

 

 

談美國非法移民子女的受教權

--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Plyler v. Doe為例

【文/高靖雯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研二生)】

一、 案例事實

  1975年,德州(Texas)頒布德州教育法(Texas Education Code),其中第21.031款的法律條文規定允許公立學校的學區,稱為獨立學區(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s,簡稱ISDs)可以對非法移民的學童收取學費,也授權當地學校可否決非法移民之學童註冊入學。在這部法律規定裡,有其中三項是與孩童的就學身份和其享有的受教權利有關,相關規定如下:1

1. 在美國的所有市民或合法註冊的外國人及其小孩,其年齡凡在5歲到21歲,其就讀於該校學年度9月1日起,都有權享有當年度學校教育基金的福利。

2. 凡是美國市民或合法註冊外國人及其孩童,其年齡在5到21歲期間者,都可於每年9月1日,到凡屬合法居住或父母、監護人在此學區有合法居住權之學童,都可進入當地學區提供的免費公立學校。

3. 任何公立免費學校學區的董事會應允許其學區內,凡是美國市民或合法註冊外國人及其孩童,其年齡在5到21歲期間者,於每年9月1日可到屬於其合法居住或父母、監護人在此有合法居住權的學區就讀,且任何人都享有學費免費的待遇。

  其實對於德州教育法(Texas Education Code Sec 21.031)此項規定之爭議,早在1977年就有一案例(Hernandez v. Houston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當時聯邦地區法院和聯邦上訴法院都認為:「對於使用州的基金來提供學童免費的公立教育,應該要考量到外國人與國家的關係。」因此當時並未贊同所有外國人(合法與非合法)都有權享有免費的公立學校教育,認為僅限於合法居留於本國的外國人才應有權享有此福利。另外,在1980年,Houston’s Gulf Coast Legal Foundation也曾對提起訴訟的案件進行隨機調查,發現在獨立學區的學校,凡是擁有超過一萬名學生的學區,就應該允許非法移民的學生是可以不用繳交學費,但在德州的最大學區(Houston ISD)或其他較小的學區,學校雖然讓這些非法移民的孩童入學,然他們的父母親或法定監護人須為其於每年繳交一千元,無論是以保證金或學費之形式,都對學童之受教權產生差別待遇。此外,有許多鄰近邊界的學區甚至拒絕這些非法移民的學童入學,無論其是否有繳交學費。2而這部德州教育法之規定,除了對相對利害關係人產生直接受教權之侵害外,在1970年代末期也引起國家相關非營利機構的關注,例如引起Mexican American Legal Defense and Educational Fund3(以下簡稱MALDEF)在舊金山董事(Joaquin G. Avila)的關注,且Avila也向MALDEF總部之教育訴訟部門提出對本案之相關意見。4本案由MALDEF的教育訴訟部門之律師團為德州非法移民子女之受到權益侵害提起訴訟,認為德州頒布之教育法規定將非法移民學童排除其在學區內提供的免費公立學校服務之外,亦對其受教之平等權益產生嚴重侵害。

 

二、聯邦最高法院觀點

  美國的司法審判為雙軌系統,分聯邦法院和州法院二級系統,各分別有三審層級。一般說來,美國的州法院系統大致分為,第一級法院稱初審法院(trial court),第二級為上訴法院(state appellate district)、第三級為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在聯邦法院系統部份分為聯邦地區法院(U.S. district court)、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s of appeal)、聯邦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依序為第一、二、三審級法院。另,美國聯邦法院審理的案件大致分為兩類:一、有關聯邦問題之案件,亦即涉及聯邦憲法、聯邦法律及聯邦條約之案件;二、牽涉各州間人民或外國人之案件。5

  聯邦最高法院由9位大法官所組成,本文討論的聯邦最高法院審理案件為聯邦第五巡迴上訴法院之再上訴案件,第五巡迴上訴法院管轄區域包括Louisiana、Mississippi和Texas,本案乃為德州(Texas)教育制度適用於轄區內受教學童之爭議案件,其法律爭議乃發生於受教學童身分上之差別待遇,尤其是對非法移民學童之受教權侵害。針對本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終以5票支持(Brennan、Marshall、Blackmun、 Powell and Steven)、4票反對(Burger、White、Rehnquist and O'connor)本案上訴理由,由大法官布理南(Brennan)主筆多數意見認為德州教育法之規定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s)和第五條、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Due Process of Law)。

 

三、評論

  本案由MALDEF為德州的非法移民子女在居住區域內的公立學校受到不平等的對待提起團體訴訟,Plyler v. Doe的案子徹底地推翻德州教育法可立法允許學區內公立學校可以對非法移民父母收取學童的學費,此一訴訟創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此一議題上勝利的里程碑,也為所有學童在學校內能享有一視同仁之對待開啟平等之大門。

  如同本案在美國之情形,每年都有無數偷渡父母帶著孩子進入美國,這些孩子雖然沒有合法身份,但仍能就讀公立學校,雖然他們從小在美國成長,但長大成人後,卻會因非法移民子女之身分而遭到遣返回出生國。基於這個現象,美國國會於2007年開始提出「夢想法案」(Development, Relief, and Education for Alien Minors Act,簡稱DREAM Act),其主旨是希望讓這些非法移民子女可以不受其父母身分之影響,且根據最新「夢想法案」的條文,非法移民的子女凡在美國住滿5年,同時完成高中課程的話,就可申請轉成美國公民。 於2007年推出夢想法案都未能順利闖關通過,但就在美國新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上任至今,催促「夢想法案」通過者已越來越多,例如全美大學理事會副主席James Montoya也表示委員會支持夢想法案,使無身份的高中畢業生獲得高等教育機會。敦促國會盡快通過這一立法。 2009年6月3日紐約市長Michael Bloomberg與其商界領袖也強力支持此法案之通過, 故「夢想法案」於未來通過立法程序並執行乃勢在必行,也為引領全世界受教育之人權潮流。

  從本案觀之,非法移民子女其身分認定影響受教問題乃於1977年德州的相關聯邦最高法院案例即可發現此一問題,至今2009年美國仍以非法移民子女的受教權利和其身分認定為一重要社會議題。故本文認為,除透過司法系統進行法律解釋以及審判建立非法移民子女受教權之相關判決先例外,仍應在相關法制面上給予立法空間配合法律判決之見解,如此才能使得非法移民子女之問題能於法制面上徹底落實和解決之。

 


1 Michael A. Olivas 2005. “Plyler v. Doe, the Education of Undocumented Children, and the Polity”Immigration Stories, ed.David A. Martin & Peter H. Schuck,NY:West Group.Pp.198-199
2 Michael A. Olivas 2005. “Plyler v. Doe, the Education of Undocumented Children, and the Polity”Immigration Stories, ed.David A. Martin & Peter H. Schuck,NY:West Group.Pp.199
3 該機構於1968年建立,是美國居於領導地位的非營利的拉丁裔合法機構。MALDEF以公平和正義為目標,致力於藉由訴訟、宣傳等方式來達成此目標之追求,也關注公共政策、社區教育,尤其是就業這個領域和移民的相關權利,包括投票權、教育權和語言權利等相關之公平正義。總部位於Los Angeles, MALDEF 設立五個地區性的部門在Los Angeles、San Antonio、Atlanta、 Chicago和Washington, D.C.。參考資料來源http://www.maldef.org/ 最後瀏覽日期:2009/06/14。
4 Michael A. Olivas 2005. “Plyler v. Doe, the Education of Undocumented Children, and the Polity”Immigration Stories, ed.David A. Martin & Peter H. Schuck,NY:West Group.Pp.199-200
5 秦夢群,2004年9月,《美國教育法與判例》,台北:高等教育,頁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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