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忠烜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政治經濟研究所研二生)】
「社區」(Community)可以說是整體國家社會最基層之單位,但社區之定義一直以來難以統一,而一般學界認為社區一詞最早是由德國社會學家Toennis於1887年所出版之《社區與社會》一書中所提出,Toennis認為社區是人類共同生活之表現形式之一,於社區中,人們彼此互動的基礎是由某種自然意願建立而成的,這種自然的意願包括了感情、傳統和人們之間的共同聯繫,又Toennis將社區的特點所作的闡述為人們對於社區將存有強烈認同感、情感,並且對社區內其他成員有著全面的了解,是故,從上述定義下可得知,社區是建立於人與人親密互動,不分彼此的私人關係基礎上最基層之社會共同體,因此,若從國家社會發展而論,此最基層之單位若是欣欣向榮,整體社會自然朝往正面之發展邁進,在這樣的過程中,社區型第三部門即扮演極為重要之角色,不論於地方經濟發展,亦或是地方居民生活品質之提升,社區型非營利組織皆能整合地方資源,並推動各項社區事務,進而達成社區發展之目標。
因此,自民國八十三年行政院文建會提出社區總體營造運動並做為施政計劃以來,社區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與運作便倍受關注與重視,再加上文建會於民國八十八年度更新推出「地方文化產業振興計畫」,便開始輔導縣市辦理文化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文化風貌的規劃營造及文化產業的創造與學習等事務,期以落實社區總體營造「產業文化化,文化產業化」之目標,使得社區組織開始著眼於社區產業之發展,並以自身在地特色文化進行地方振興及文化產業再造。
參考資料:
文化環境基金會,1999,《台灣社區總體營造的軌跡》。台北市:文建會。
Toennis, Ferdinands .(1887). Community and Society (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 New Brunswick: the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