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建倫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社會文化研究所研一生)】
「到底是什麼力量促使人進行分類?」。謂涂爾幹和莫斯而言,分類體系只是將原有的、早已存在的社會結構展現出來,也就是說,人類會有特定的分類型式,是因為所處的社會本來就已存有這種型式;且人不會去質疑為何要這樣分類、或去修正原有的分類方式,這都是由於人是處在社會的分類體系當中(Durkheim
and Mauss
1963:4-5)。而且我覺得涂爾幹提出的分類這個觀念,其實它背後最主要的因素應該是集體意識。在原始社會或者中古社會來說,我覺得人們並不會知道甚麼是分類,但是他們會有共同的意識,因此涂爾幹試圖用宗教儀式來解釋,引此他舉澳洲土著的例子來說明,他認為氏族和圖騰的是神聖與禁忌的,因為圖騰是他們優越的象徵且也是不能受到傷害的,且圖騰原則是一種力量,可賦予所有一切與他有關的事物和存在的生命。在他們出生前就存在,死後也會繼續下去,這就是澳洲宗教體系的中心,也是一種集體意識的表現。所以我覺得不論是分工或者分類,在它的背後有個共同意識或者規範在約束著,這應該就是社會規範。而且社會並不單純是分類思想所遵行的模型,分類體系的分支也正是社會自身的分支,而且分類最後的結果也還是回歸於社會性的。然而,原始社會所提供的是一種簡單、明瞭的社會分類的架構,並且針對此加以的分析及探討,這是有助於我們釐清整體社會結構的本質、基礎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