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志軒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社會文化研究所研二生)】
前陣子聆聽鄭振滿教授於交大的演講,講者提及契約文書的分類與整理的問題,認為整理契約文書時,應照這些文書原有的順序、脈絡,加以編排,不應將其原有的順序、脈絡打散,並以性質相似與時間的先後順序的方式整理。以這樣的方式編排,固然有助於編者將契約文書分類與整理,但往往這麼做的結果是,讓想要利用這些材料的研究者,必須先還原這些資料原有的脈絡,找出上下手契,才能加以利用。
臺灣目前許多已經出版的契約文書選集,同樣有著講者所說的問題:打散契約文書原有的脈絡,依照性質相似與時間的先後順序的方式編排這些資料。就以張炎憲等人所編的《臺灣平埔族文獻資料選集—竹塹社》(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田野研究室,1993)這本契約文書為例,編者從民間(私人收藏)、學術單位(中研院民族所)、地方志書、官方檔案等地,收集有關竹塹社相關的契約文書,將這些契約文書原有的脈絡打散,然後按照文書性質以及時間先後順序加以整理。雖然每件契約文書的後面均註明這件契約文書的出處,但卻未交代這些契約文書為何會在某人或某些單位。相較之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與《關西坪林范家古文書集》這兩本契約文書選集,均能符合講者所說的契約文書整理的原則,並且說明每件契約文書的來源以及為何會出現在這個家族,均有清楚的說明,讓研究者得以了解這些契約文書原有的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