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幸君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社會文化研究所研二生)】
在<Community governance and
democracy>文中所強調雖然民主社區治理是我們所渴求的,但另外一方面也是相當難以達成的。在距今幾千年前,例如希臘城邦的社會就由一群統治菁英(ruling
elites)主導而組織而成的社會。現代民主社會也以同樣情況,藉由週期性選舉,選出一群治理團體。這類選舉由選舉賦予精英合法性,也加強菁英的統治正當性。一個關鍵的概念,就是理解政權(regime)的菁英規則(elite
rule)與寡頭政治(oligarchy)的形成與維持。Stone(1989)指出這個概念使用於統治地域、社區與社會的相對穩定聯盟組織中。這些政權權力的基礎來自於追求一個明確政策而有持續的合作關係,以及與主要政策相同的資源動員能力。
而寡頭政治(oligarchy)與參與式民主政權(participatory democratic
regime)的差異,在於相互依賴與共同利益是否被擴展的層面上。正如Stone指出任何政權多少都有民主成分在其內,去建立他們計畫來大城更為富有與權利。但參與式民主政權比較傾向於貢獻較多資源去達成某種福祉的目的,這會讓精英與其同盟者得到最好的結果。自1960年代開始,並非所有先進工業國家,會有寡頭政體或是由少數菁英的出現,有以下某些理由。它不能有效運用於跨部門、跨功能的整合。它也不能達成有效的社會整合來確保政治正當性。結果是政府不能被相信他們是能代表人民,或者只是保護少數人權利。一般來說,也可說是國家逐漸經歷治理困難度增加的情形。因此在某些國家,國家必須選出一些利益團體,作為在政治過程的合法參與者,而產生一種有限制的參與民主的形式。
文中提出的個案,探究當前英國地方政府的變遷。有些新的意見被提出,例如一個民選市長有無幕僚,或是一群幕僚的首長,是不足以代表民主的進步。Rao指出在英國地方政府的系統的決策都隱藏在主流團體的門後,然後公開呈現於議會。這意味地方主權從未出現在決策實體中,而主要是由精英與象徵性民主系統所決定。反觀台灣的社區同樣也發生這種情形,社區的重大事項與決議往往由社區少數菁英所決定,我們更要去省思如何將真正權力回歸至社區民眾的身上,才是真正的民主。
資料來源:
Someville, Peter, 2005, “Community Governance and Democracy” ,
Policy & Politics, Volume 33, Number 1, January 2005 , pp.
117-14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