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佩宜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社會文化研究所研二生)】
★由於台灣文化活動的多元化,社區總體營造已經有不同於抽象理念的形式操作模式,並且有下列三項操作步驟:
第一步驟、為建立推動社區文化組織:此步驟又分為強化現有的社區社團及社區發展協會功能,鼓勵社區居民自發性成立基金會、相關協會等社區組織等兩項。
第二步驟、為結合社區組織、地方人士及專業工作者展開規劃工作:此步驟分為三項,一為展開社區資源調查,尋求切入點;二為建立社區文化資源資料庫;三為以新故鄉運動整合社區資源。
第三步驟、以社區文化特色切入社區總體營造工作:此步驟分為十項如社區資源之開發與營造、生活的商店街之營造、社區形象與識別體系之營造等等。
★「共同體復興」意義的社區總體營造理念,應該是透過一個具有共識的程序揭露日常公共生活空間的真實性,對於這個空間真實性,之所以要復興的主要理由,乃是這個空間在現代化、科技化的過程中,慢慢被科技及功利程序性的社會關係所取代,而在這個現代科技化的過程中,社區所面臨的問題有下列四項:一為將是工業化的經濟型態──掠奪性、標準化與均一化;二為鄉村人口外移與初級產業的沒落;三為自然資源的破壞與環境景觀的惡化;四為國家發展目標的反思──福爾摩沙美麗之島的復興運動。
★社造所面臨的問題,就是科技對原有日常生活意義與秩序的破壞,逐漸使人民生活在分割交錯的系統程序中。也就是生活在以利益和目的為互動基礎的社會型態中。
★共同體需要復興的根本理由,則是從生活在具有情感的共同記憶轉變到以利益為導向的生活型態。而共同體並不只是表示公共生活建築或生活領域的社區意義,它還有集體的歷史意識或歷史記憶的共同情感。
★作者將社區生活的重建帶回到共同體的意義上,一方面可以了解重建共同生活的社會意義,另一方面可以在現代社會的特性上找尋政策制定的方針,因為社造的意義不應只是在營造一個社區,而是在營造一個新社會。其次,參與社造的主體本應是全體居民。但營造概念不應是少數人的設計,而是居民相互主體之間的生活重建。另外,參與社造的可以有社區居民與團體、專業工作者、行政體系的文化者、企業的文化者、立法者。
★人民需要系統的變動同時也體現共同體成員定義和成員權內涵之變動,當然通常以法律的形式來表現,除了經濟及政治的需要外,人民的需要系統應該表現在下面三方面:一為文化再生產(如思想、言論);二為社會整合(如結社與集體運動的自由);三為社會化(如隱私權的保護、社會基本知識的權利)。這些權利正是構成一些理論家所稱的市民社會基本要素,即多元性、公共性、隱私權及合法性。因此重建市民社會所意味的將是在經濟與政治外,積極的定義共同體成員之權利,並從政治領域擴展到社會領域和文化領域。我們可以同意這也是一種選擇的過程,在不同領域的複雜情況中將權利變成一種較有秩序的系統。不論重建市民社會是一種有計畫的理性事業,或一種偶然的系統建構,個體與社會一方面乃是處於不斷互相影響的過程中,另外一方面,權利從政治領域擴展到文化及社會領域也是一種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社會現象。
★市民社會的開展或重建將提供共同體成體的認知空間,因此在這新的生活世界當中,誰是共同體的成員或誰享有某種權利已不是由國家或政治機器由上而下地規定,而是由具有合法性的公共領域來建構。另外,希臘城邦及民族國家兩種共同體形式的最根本法律概念,即自然法概念或體系就是有關權利的一套見解,基本上不只是一套有關法律的理論。
★就形式而言,社會契約乃是個體意志的表現,它根據自然法而建立一種相互的義務關係,就實質而言,社會契約的內容就是個體之自然權利,它被用以交換同等或更大的社會價值,在這社會契約的基本前提下,個體成為共同體的成員並且擁有相應的權利。而Locke並不主張人們有義務將所有的權力轉移給政治共同體,而是在一些具有壓倒性多數的例子上將權利轉移出去。
★Rousseau認為社會契約構成了自然自由與公民自由的交換,後者體現了每一個公民所共有的一般意志。而Rousseau的社會契約論已經顯示,在人類社會現代化的歷程上,公民將權利與需求的基礎逐漸轉向個人將是必然的趨勢,它們當然以國家為最終的法律保障。對於Rousseau而言,社會契約的真正意義不是一套解釋現存社會或政治秩序的理論或道德規範,而是表明在公民的理想社會生活中,政治權利由他們本身所創造,而這些權利乃是內在地關聯於他們的政治判斷與行動。在Rousseau的社會契約理論中,公民的立足點則是一個關於個體道德本身的共同體,公民所擁有的權利和遵循的命令並不是來自於他人,而是來自於自己本身。另外,對於Rousseau而言,個體透過社會契約的方式真正地了解到自己乃是共同體的一份子,並在遵循共同的道德律則中得到自由。
★Kant強調理性及道德的關係。另外,社會契約的履行及個人自由的保存乃是理性的行動,而同是也是道德的行動。而Kant實踐理性的概念雖然照顧到了司法公共性及私人內在生活之描述,但是同時也給予兩者一個清楚的區分,但這還不是Hegel所區分的倫理生活及道德。
★重建市民社會所意味的將是在經濟與政治的需要外,積極的定義共同體成員之權利,並從政治領域擴展到社會及文化領域,這樣的發展乃是以人民的需要系統為最終的依歸,不論是最初原始的主動需求形式,或是近代被消費所塑造的需要形式。Hegel所處的年代也正是這些需要系統已經初步在主觀及客觀層面上得到法律形式的年代。
★新的社會契約概念一方面體現建立個體新權利系統的必要性,一方面涉及到整個市民社會的重建議題,而市民社會的重建並不是由國家來執行,而是由團體與個體本身的參與來和國家的新處境達成平衡,並且參與並不是由過去的道德觀念來推導,而是由實體利益和權利的平衡或共識來規約。
★在全球化的歷程中,歐洲整合乃是體現一個新社會空間以及新的文化關係,並且從文化再生產涉及到人民的歐洲與成員權之發展,以及成員國家和歐洲聯盟文化建設上的相互承認與理解,也就是文化間性體現人民個體與歐洲聯盟機制的權能範圍,並且提供認同發展的能量,這樣的結論對於台灣社會未來的出路,事實上具有相當重要的參考指標,因為迴避了國家主權的爭議。另外,文化再生產就是指涉系統與社會整合兩方面所已經建立起來的互動機制,並且是一個不斷分化與制度化的持續性過程。
★由於社區缺乏民主經驗、居民參與仍待加強,而面對這樣的困境,一些當代的社區參與論述認為,應選擇由草根出發的方式,這不僅可使草根的無力感獲得抒解,並可保證他們對於社區生活的興趣,也就是參與的概念。
★由於大眾對於社區的共同體意義並不清楚,因而欠缺主動參與經營的觀念和習慣,而因應這種問題的草根力量就是「社區自主、居民參與」的理念。而社區共同體概念剛提出時,其思考模式仍以傳統社會為借鏡,試圖找尋得以建立現代社會的集體認同、維繫社會倫理的價值系統與表現形式。而「社區自主、居民參與」這個理念的落實同時也在影響人的意志及社會行為。另外,社會制度及個體認同就是在社會生活過程中的一個發展,特別是在這個被形式化的過程之顯露上,所以,個人的認同不是在抽象的空間上進行,而是在群體的互動中與社會認同同時發生。
★社區發展一詞,係指一種經由人民自己努力,與政府聯合一致,改善社區的經濟、社會、文化環境的過程。而社區重建應該是對原有生活的解剖,並同時以新的形式來重新組織,而其行動主體就是居民本身,在社區重建的過程中,包含了三個面向的建設,即包含文化的傳送、社會的整合及社會化等三方面的溝通工作。並且這個重新需要這樣的制度,即對傳統、社會團結及認同加以保護與更新的制度,也就是居民以現代生活的方式,透過參與,將文化情感與記憶具體化在社區的生活當中。而社區的意義也應真實的回歸到共同體的意義上。
<想法>:
社區營造要達到永續經營為目的,應該要先凝聚社區居民的集體共識,並讓社區居民對社區產生認同感及歸屬感,再透過社區所舉辦的一些社區參與活動,進而活絡社區居民彼此間的情感及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