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電子報 NCU HAKKA COLLEGE E-PAPER 第207期 2014/06/15 出刊/ 半月刊

 

 

2014客家文化節社團提案開始囉~~即日起至7/7

【文╱轉載自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2014桃園客家文化節-客藝傳揚‧鬧熱桃園」社團補助計畫

 

一、目的:本縣自2003年起開始辦理客家文化節活動,並於建國100年升格準直轄市成立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此本局秉持著客家委員會致力傳承客家文化的精神,乃辦理「桃園客家文化節」活動,藉由本活動提升客家文化活動品質,鼓勵社區參與及結合在地文化資源,讓社區民眾自主規劃辦理具有桃園在地客家特色之文化節相關活動,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於本縣依法登記之社團、中央立案且會址設於本縣境內達六個月以上且在縣內辦理活動之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三、補助類別及項目規定如下:

(一) 經典傳藝類:補助項目為桃園客家地區失傳之傳統民俗技藝研習、服裝道具製作及展演費用。

1.申請服裝道具製作補助者,應提出訂製設計樣稿通過審查,始予補助。並以補助具有桃園客家在地特色之設計,及桃園在地生產者為優先。

2.申請傳統民俗技藝研習補助者,應說明與桃園客家之歷史淵源及失傳原因,並提出振興方案,且有參與培訓人數二十人以上全程參與,始予補助。

(二)空間活化類:補助活化桃園客家名人故居,發揮在地文化特色,納入其生活及文史藝術作品的相關地景,作文化展示及旅遊動線規劃。

1.補助項目為有關「桃園客家名人」,需提出與桃園、客家、桃園客家之社會、文化、藝術等各方面貢獻之關連性,及所提出地點及串聯該名人有關之展示及旅遊動線具有觀光價值,且為申請當年度新開發之路線者,始予補助。

2.補助項目為規劃文史調查、空間活化計畫、旅遊動線(包含在地美食),提供相關資訊配合客家文化節整體行銷上網及印製相關資訊,並應配合客家文化節期間辦理深度文化之旅導覽活動及桃園客家文化館靜態展示,須具有吸引外地及非客家族群之內涵和活動安排。

(三)創新類:其他推廣桃園客家文化之創新活動,惟限於本縣縣內辦理者,始予補助。

四、補助原則:

 ()申請單位之活動計畫內容須配合及參與本局辦理「2014桃園客家文化節」於104(暫定)上午假楊梅市味全埔心牧場之萬人大合唱主場活動。

 ()經典傳藝類及空間活化類補助,每一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則,惟為鼓勵創新活動,故創新類補助金額不受前述金額之限制。

五、受理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377日止

六、計畫辦理期間:暫定103913日至1019日止。

七、補助金額:

    每一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則。惟為鼓勵創新活動,故創新類補助金額不受前述金額之十五萬元限制,最高可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八、審查程序:

()每一申請單位以申請一案為原則,申請時應檢具綜合資料申請表一份、計畫書8份,並於本局規定收件時間內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送本局辦理(地址:325桃園縣龍潭鄉中正路三林段500)

      1申請表1份。

      2社團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選證書。

      3 計劃書8份。(內容包含計畫名稱、計畫項目及內容、計畫執行、主辦、協辦及指導或贊助單位、計畫具公益性質之說明、社區資源分析、經費來源及經費概算表、曾辦理客家文化活動、社區營造成果說明。)

() 申請單位提出計畫後由本局先為書面初審,並就計畫提出修正意見,及通知申請單位於限期內完成修正。

()初審修正符合規定者,由本局組成複審小組進行審查。複審小組由五人至七人組成,並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擔任召集人,其餘由學者專家及本局相關單位代表共同組成。

()通過複審之案件應於規定期限內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後函送本局二份(含電子檔),方予核定補助金額,如未依複審意見修正,本局得不予補助。

()經本局客家文化節評審委員依據各補助項目及評分標準審查,符合資格者,始予以補助。

九、審查標準:

()計畫內容佔30%(實施計畫內容之創新性、周延性、可行性、執行效能及達成度,須具公益性質)。

()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情形佔20%(對社區經營、客家產業發展、提升客家文化願景具之獨創性、社區組織結構健全度、人員及運作穩定度)。

()客家文化發展潛力佔20%(對客家議題之掌握能達到未來發展之需求,並具永續性)。

()經費運用情形佔10%(含申請其他單位補助及自籌款)。

()曾辦理客家文化活動、社區營造成果佔20%(辦理相關活動執行成效)。

十、輔助及考核事項:

計畫執行期間請各受補助單位加強居民參與,本局將不定期進行查核及訪視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如經本局查有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專款專用、有浮報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本局得撤銷其補助

十一、撥款及核銷方式:

()受補助之申請者,應於活動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單據向本局辦理核銷結報。

1領據一份。

2全案支出原始憑證正本一份。

3切結書。

4 總支出明細表。

5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6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一式三份(須附光碟電子檔)

7本局核定函影本。

8跨行通匯商或個人同意書。

9接受本局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不得核銷項目:本活動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人事費、水費、電費、電話通訊費、房租、利潤、摸彩贈品、紀念品、餐宴點券、住宿費、差旅費、油料費、建築修繕、設備購買…等項目;誤餐費須檢附用餐清冊明細,講師費須檢附課程表。

十二、注意事項:

()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文宣或媒體宣傳,依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列為指導機關或補助機關。

() 經核准補助者,不得擅自更改計畫內容,但其他特殊事由者,應於原定活動日期前三週前函報本局重新核定,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惟因氣候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不在此限。

() 受補助單位於受補 () 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受補助單位於受補 () 助經費於補 () 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 助比例繳回。

 

資料來源:http://www.tychakka.gov.tw

                           

▲BACK

贊助單位 / 客家委員會
◆ 發行單位 /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
◆ 榮譽發行人/ 周景揚校長
◆ 發 行 人/ 羅肇錦院長
◆ 編輯顧問 / 王俐容老師、周錦宏老師、姜貞吟老師、孫    煒老師、
陳秀琪老師、陳定銘老師、張翰璧老師、黃菊芳老師、
劉小蘭老師、蔡芬芳老師、鄭曉峰老師、鍾國允老師、
(依姓氏筆畫排序)
◆ 主   編/ 羅肇錦院長
◆ 編 輯 群/ 周佳儀、涂正強、許宏勛、彭淑姿、彭賢明、賴亞華  
 (依姓氏筆畫排序)
◆ 網頁製作 / 許宏勛
◆ 連絡電話 / 03-4227151#3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