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黃靖芳(國立中央大學客家政治經濟研究所研二生)】
多年來,台灣客家一直扮演隱形的角色,無論在社經地位、身分認同,甚至於傳統文化與語言,皆有失傳的危機,有鑑於此,中央政府首先於2001年6月14日成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但又因缺乏法源基礎,導致相關行政運作窒礙難行,因此《客家基本法》於2009年1月27日正式實施,建立了一制度性規範。《客家基本法》著實增強了行政機關推動客家事務的力度與深度,確立了客家事務未來的發展方向,並且推展了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的精神,更是執政者落實多元文化主義基本價值的重要基礎。
客家基本法之成立,訂定出客家重點文化發展區,其縣市政府也陸續乘客家專責事務機構。進一步來說,客家地方行政機關之成立,代表客家事務有專責的處理單位,不用在附屬於其他單位底下,使客家事務在執行、決策的過程中,能夠提升效率,更專注在客家事務這一方面。而客家基本法之成立,也使各縣市政府在活動經費的編列上,也多了準則和依據,不僅可以主動的編列預算,依據各項客家政策做經費預算之申請。另外,客家基本法成立之前,各項客家政策只能依照行政規則或行政命令,來制定相關這策;而客家基本法成立後,由於法律為位階高於規則或命令,不僅使得政策的執行更有正當性外,當涉及到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也更能獲得保障。
客家政策的推動與實施,需要靠政府和鄉鎮市之間和合作才得以順利的推動。除了縣市政府之間可以因應相同的問題或政策,組成一個團隊共同解決客家事務;不僅在資源、經驗、人力等都相互的幫助和學習。然而,鄉鎮市比縣市更能面對群眾聽到大眾的聲音和訴求,不過在鄉鎮市的能力或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可以提出輔導機制,透過此機制幫助鄉鎮市在面對客家問題時,能提出適切的因應措施。上級政府或地方政府也可以整合各縣市或各鄉鎮市的力量,共同推動全國性的客家事務,藉由彼此的經驗和力量,將客家政策達到利益最大化。
在客家基本法正式實施之後,除了滿足本法條非強制性以及字面上的政策建議以外,行政院客委會為了透澈落實法條真義,逐漸有了更多既符合多元面向又具有創新構思的政策開展。而客家基本法實施時屆兩年的今日,地方行政機關明顯的已在組織運作的層面上獲得更有利的支撐,相對的也讓地方行政機關對於中央政府有了更多的資源期待。
簡言之,客家基本法之成立,使得過去縣市政府多了一份推動客家事務的責任,就好比是客家地方行政機關相互成立,在客家政策中,逐漸開展出符合當地客家政策,其影響所及處,不只是帶動了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現代性轉進,客家基本法更是對客家政策的提出,展現了重要的立足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