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葉人華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社會文化研究所碩一生)】
因為中國父系制度的繼承,需要有男性後代才算合格,若有家庭無法順利完成這樣的使命,該如何是好?有人可能歸咎於妻子,於是納妾;或可以從子嗣部分解決,也就是以養子代替沒有兒子的困境:可以養同宗的過房子,或者其他的螟蛉子,亦有收養女孩,再為其招贅的例子;而若是自己有女兒,就可以直接為她招贅。這種招贅婚的方式和傳統上男娶女嫁的婚姻不大一樣,一般而言,台灣的傳統婚俗可以分為大婚(大娶)、小婚(小娶)兩類。大婚指的是女子成年之後,明媒正娶至男方家庭中的正式婚姻,而相較其而言,小娶就是非明媒正娶的變例婚姻,招婿、招夫、童養媳、冥婚等,皆屬於此類。以後者而言,不僅傳統婚俗的六禮常常被省略,婚姻儀式簡化,通常需要立下婚約書(如招贅婚的「招婚字」)以明定男女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因為這種立婚約的形式顯著,所以又稱此類婚姻為「契約婚」。
會有這些變例,可以以Myron L. Cohen所提出的觀點作解釋。他提到,關於分家,或者是非標準的婚姻,一方面反映出一個區域之中的特色,又回應了地方性與全國性的價值,因為全國性的理想,就是影響地方性因素的一種,而地方習慣有趨近於全國理想的習慣。而這種朝著全國理想方式進行的社會趨勢,應該是受到各地儒家精英(士大夫)以自身所受文化,傳遞出的概念,也許可以將其視為「士大夫化」的一種展現。但就算受到影響,每個地區仍有自己特殊的傳統與習俗。回到Myron L. Cohen所言,在關於「家庭」的傳統觀念與價值中,有兩個大概念可以解釋全國婚姻同時存有理想與變例形式的原因。他稱第一種為「終極期望」,關於家庭的大小等傳統的想像;第二種則是「生活經營」的一部分,緊密連結了傳統的社會秩序與實際的生產。例如招贅婚,我們一方面可以視之未能達到「終極期望」,但在某些特定條件及時間下,它可能完全合符當地的「生活經營」;它顯著的契約性,這就說明它們與「生活經營」的密切關係:在契約的原則下,這些婚姻安排都是有彈性的,每個婚姻都是特別的安排。因此,不能為「終極期望」所接受的安排,因為需要應付社會、經濟等問題,在「生活經營」的角度來說卻是正確的選擇。所以說,這些約定俗成的選擇雖不能說是最「合意」的,但是仍然是被認可的。若以楊懋春的話來說,這就是「以求聊勝於無」,而且「法律及社會風俗都承認如此作」。這個選擇也是文化性的展現,因為也受到了習俗所規範的程序,而且也盡可能的符合「終極期望」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