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敬育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社會文化研究所碩一生)】
焦點團體法是集體訪談的一種,比較適用於探索性的研究,有利於藉由團體間互動和即興的反應,來擴大探討範圍。它的作用是將訪談本身作為研究的對象,對研究問題進行集體性的探討,且藉由一個複雜的、個體與他人互動的人際網絡中建構知識。這個方法的優點是省時間,容易執行,也可以蒐集很豐富的資料,比較容易探索到較廣的議題,引導出新的假設,也可以激發受訪者不同反應和討論,重建個人的意見,刺激團體意見的形成。
不過呢,焦點團體法還是有其缺點,和個別訪談比較起來,雖然很省時間,但一個群體總有比較侃侃而談的人,也有比較害羞不敢表達自己的人,且群眾通常有一種從眾的心理,會產生導向作用。若是跟參與觀察比較,還是不夠自然,是一個有所控制的研究型情境。且資料比較分歧雜亂,對照和分析時會產生困難。
通常研究者的工作室促使參與者積極討論,維持團體互動的進行,是一個仲介人、輔助者或協調人,必要的時候才出面進行干預。訪談的設計可以從研究問題的看法存在什麼異同來著手。抽樣的時候要考慮團體成員間的同質性、異質性的問題,且研究者和參與者之間最好都是不熟識的人。開始實施焦點團體訪談包括安排物質空間、開始訪談、組織進行訪談、結束訪談。訪談結束之後最重要的是要對參與者表達感謝,訪談內容對研究很有幫助,並強調對參與者身分會予以保密。
焦點團體法嘗試將「集體意見」視為將個人意見整合而成的產物。是否與涂爾幹提出的「社會事實」概念相違背?即社會事實外在於個人,且能制約個人行為,不為個人的意志所轉移。或者因兩者層次不同,而不能並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