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淳妤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政治經濟研究所碩二)】
多年來,台灣客家一直扮演隱形的角色,無論在社經地位、身分認同,甚至於傳統文化與語言,皆有失傳的危機,有鑑於此,中央政府首先於2001年6月14日成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但又因缺乏法源基礎,導致相關行政運作窒礙難行,因此《客家基本法》於2009年1月27日正式實施,建立了一制度性規範,《客家基本法》的產生可謂客家人長年努力的結果,且該法是繼「原住民基本法」之後,台灣的第二個族群事務專法,無論是在象徵意義或是實質影響上,具有跨時代的意義與十足的代表性,讓台灣的客家人領先全球,享有獨步的文化保障。
《客家基本法》成立前,行政院已經默默的在為客家做事,也推行相關政策,但是在推的時候總會覺得力量不夠、能見度不夠。在《客家基本法》15條當中,雖然大多只是宣示性的條文而已,不過對於客家事務的一些規範卻大大的提升,對於能見度的提高,產生了很大的作用。《客家基本法》著實增強了行政機關推動客家事務的力度與深度,能引經據典得到更多的支持,也確立了客家事務未來的發展方向,並且推展了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的精神,更是執政者落實多元文化主義基本價值的重要基礎。而地方政府在《客家基本法》的引領之下,則必須配合客家政策來推動語言、文化、經濟等面向,將客家人引領出來,並呈現出客家的特色,讓客家活動不只侷限於客家還能推廣出去。尤其是在人力、物力等資源較豐富的縣市,更應該扮演領頭羊的角色,逐步改進與創新,進一步促進區域整合,讓客家真正成為全球化風潮之下獨特的在地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