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轉載自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壹、	宗旨:為推崇從事文化藝術工作且有卓然貢獻者,及對文化傳承的紮根教育,積極展現薪火相傳之意義,充實國民精神生活內涵,展現真、善、美人生,特辦理文化薪傳獎甄選。
				  
				貳、	依據:花蓮縣文化局100年度薪傳獎實施計畫辦理。
				  
				參、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肆、	獎勵範圍:凡與文化藝術有關者。
				  
				伍、	奬勵對象及條件:凡個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薪傳獎候選人,但以未曾獲薪傳獎者為限。
				  一、在花蓮長期從事文化藝術工作,卓然有成者。
				  二、在國內、外傳授或推廣花蓮文化藝術著有成就者。
				  
				陸、	推薦方式:自薦或由下列單位推薦,每推薦者限推薦一件。
				  (一)推薦單位: 
				  1.中央及地方機關。
				  2.公私立學校。
				  3.立案藝文社團。
				  4.僑民團體。
				  5.花蓮縣歷年薪傳獎獲頒者。
				  (二)推薦資料:
				  1.	自薦者需詳細填寫申請表並檢附個人之優良具體事實、作品、光碟(CD     或DVD)等資料。
				  2.	各推薦單位於獲得被推薦人或團體同意後,需詳細填寫推薦表並檢附被推薦人或團體之優良具體事實、作品、光碟(CD或DVD)等資料。 
				  
				柒、	受理自薦或推薦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0年6月3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逕送或寄至花蓮縣文化局收(以郵戳為憑)。
				  
				捌、	評審方式:
				  1.	由花蓮縣文化局邀請專家學者成立評審委員會擇期評審,並經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審通過,共錄取3名為文化薪傳獎得獎者。
				  2.	如文化薪傳獎得獎者經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全體決議從缺時,對於有特殊成就者,得經評審委員會決議共同推薦為特別貢獻獎,獎勵另定之。
				  
				玖、	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依下列標準評定之。
				  1.文化藝術創作:50%。
				  2.文化藝術推廣與傳承:40%。
				  3.薪傳獎專輯製作規劃:10%。
				  
				拾、獎勵:獲選「文化薪傳獎」者,由承辦單位頒發薪傳獎1座,並頒發獎金新台
  
幣10萬元。                  
				  
				拾壹、專輯製作:獲選「文化薪傳獎」者,另補助10萬元製作薪傳獎專輯(含傳記)
   
與展覽(演),且於印製前需經文化局核可並於完成出版後提交文化局200                    
   
冊(份),以分送相關文教單位典藏參考。                    
				  
				拾貳、展覽(演):獲獎者由文化局依據實際情況,按序擇期排定展覽(演)時間並
   
須配合出席辦理之記者會等宣傳之相關活動。                      
				  
				拾參、送件地點: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二樓辦公室(花蓮市文復路6號)。
				  
				拾肆、評審結果於本局網站及新聞媒體公布之。
				  
				拾伍、附則:補助經費包含校對費用,薪傳獎專輯製作過程由作者負責校對。 
				  
				拾陸、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補充之。
				 
				附件下載: 
                    100年度花蓮縣文化薪傳獎甄選簡章 
				資料來源:http://www.hccc.gov.tw/Portal/Content.aspx?lang=0&p=002020001&type=1&u=Detail&index=1&id=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