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U HAKKA COLLEGE E-PAPER 第132期 2011/05/01出刊/ 半月刊

 

 

「花蓮縣100年度文化薪傳獎」甄選簡章

【文╱轉載自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壹、 宗旨:為推崇從事文化藝術工作且有卓然貢獻者,及對文化傳承的紮根教育,積極展現薪火相傳之意義,充實國民精神生活內涵,展現真、善、美人生,特辦理文化薪傳獎甄選。

貳、 依據:花蓮縣文化局100年度薪傳獎實施計畫辦理。

參、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肆、 獎勵範圍:凡與文化藝術有關者。

伍、 奬勵對象及條件:凡個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薪傳獎候選人,但以未曾獲薪傳獎者為限。
一、在花蓮長期從事文化藝術工作,卓然有成者。
二、在國內、外傳授或推廣花蓮文化藝術著有成就者。

陸、 推薦方式:自薦或由下列單位推薦,每推薦者限推薦一件。
(一)推薦單位:
1.中央及地方機關。
2.公私立學校。
3.立案藝文社團。
4.僑民團體。
5.花蓮縣歷年薪傳獎獲頒者。
(二)推薦資料:
1. 自薦者需詳細填寫申請表並檢附個人之優良具體事實、作品、光碟(CD     或DVD)等資料。
2. 各推薦單位於獲得被推薦人或團體同意後,需詳細填寫推薦表並檢附被推薦人或團體之優良具體事實、作品、光碟(CD或DVD)等資料。

柒、 受理自薦或推薦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0年6月3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逕送或寄至花蓮縣文化局收(以郵戳為憑)。

捌、 評審方式:
1. 由花蓮縣文化局邀請專家學者成立評審委員會擇期評審,並經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審通過,共錄取3名為文化薪傳獎得獎者。
2. 如文化薪傳獎得獎者經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全體決議從缺時,對於有特殊成就者,得經評審委員會決議共同推薦為特別貢獻獎,獎勵另定之。

玖、 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依下列標準評定之。
1.文化藝術創作:50%。
2.文化藝術推廣與傳承:40%。
3.薪傳獎專輯製作規劃:10%。

拾、獎勵:獲選「文化薪傳獎」者,由承辦單位頒發薪傳獎1座,並頒發獎金新台
   幣10萬元。

拾壹、專輯製作:獲選「文化薪傳獎」者,另補助10萬元製作薪傳獎專輯(含傳記)
    與展覽(演),且於印製前需經文化局核可並於完成出版後提交文化局200
    冊(份),以分送相關文教單位典藏參考。

拾貳、展覽(演):獲獎者由文化局依據實際情況,按序擇期排定展覽(演)時間並
    須配合出席辦理之記者會等宣傳之相關活動。

拾參、送件地點: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二樓辦公室(花蓮市文復路6號)。

拾肆、評審結果於本局網站及新聞媒體公布之。

拾伍、附則:補助經費包含校對費用,薪傳獎專輯製作過程由作者負責校對。

拾陸、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補充之。

 

附件下載:
100年度花蓮縣文化薪傳獎甄選簡章

資料來源:http://www.hccc.gov.tw/Portal/Content.aspx?lang=0&p=002020001&type=1&u=Detail&index=1&id=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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