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彥澄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政治經濟研究所研一生)】
隨著1987年台灣解嚴,「還我母語運動」開啟了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也帶動了各式各樣的社會運動,在民主化的浪潮之下,客家族群自我權益的爭取以及自我意識的彰顯,逐漸擴散到社會各個層面,也在近二十來有著輝煌的成果。舉凡2001年行政院客家委會的成立,在各方面大力的推動客家文化;2002年開辦一年一度的「客家桐花祭」,帶動客家產業經濟和觀光價值,2003年成立客家電視台,讓客家人有了屬於自己的發聲管道,以及2005年首創的客語認證考試、客家文化園區、客家學術機構相繼成立,與2010年客家基本法的通過等。客家運動獲得了社會上越來越多的資源與支持,客家族群在社會上的定位逐漸穩固,能見度日益增高,「新个客家人」(陳板,2000)走出本土的自我認同,客家文化也被彰顯成為台灣多元文化的一部分,在這個台灣在地族群意識發展的過程中,客家意識逐漸清晰化。
回頭檢視,「還我母語運動」顯然是客家族群權益爭取的啟蒙,而客家運動真正推動的力量,其實是由許多認同客家、使命感強、志同道合的民眾集合在一起的各地方社團。客家族群參與客家社團,基本動力是基於族群認同,Brass(1996)認為族群可以從以下三個角度加以界定:一、客觀定義:從族群本身所擁有的客觀特徵去界定族群,如文化、語言、生活習慣、膚色、宗教、領域等特徵,在此意義下,族群認同是來自於某族群對於其所擁有外在客觀特徵上的相似性而產生的一種歸屬感覺,這種定義相當普遍,也是普遍被客家人接受的說法。二、主觀定義:這是從族群的主觀情感去界定族群的形成,在此意義下,某個族群之所以產生認同感完全是基於喜歡、贊同與支持該族群的一切。三、行為定義:這從族群間的互動行為方式去界定族群,亦即具有某項行為特徵者即認為是具備族群認同感,不具某種行為者則不認為具備族群認同感,例如:凡是具有節省勤勞、同鄉意識甚強的族群就是客家人,可見這個定義必須從外觀行為上去界定族群認同,其實相當類似於客觀定義,同樣很難區隔族群屬性的差異。
由上述可知,社團是讓民間力量集結的一個重要管道,透過有計畫的社會動員,共同研擬或推動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案,並吸引更多民眾、團體、企業或政府的資源投入其中,轉化為更大的動力來做更多事,因此,客家社團不僅扮演了凝聚客家意識、肩負文化傳承任務的角色,還具有建構社會網絡功能之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