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U HAKKA COLLEGE E-PAPER 第126期 2011/02/01出刊/ 半月刊

 

 

從客家族譜記載婦女守節與再嫁之研究看女性地位

【文/黃靖芳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政治經濟研究所研一生)】

 

壹、前言
   婦女的貞節觀念對於婦女的一生有很大的影響力。從明清時期開始貞節的觀念十分深厚,對婦女的約束也頗為嚴厲,甚至於透過政策面來推動婦女的貞節觀念。經由獎勵的制度來提升貞節觀,將獎勵的範圍從婦女本人提升至整個家族,因此,婦女貞節這件事便由家族來加以約束。張彬村(1999)指出,當時明清社會為寡婦守節創造出有利的人文環境:一方面是道德的說服,一方面是社會經濟條件的配合。道德的說服來自於政府的提倡和民間的教化;社會經濟條件的配合主要表現在寡婦的救助和寡婦經濟機會的增加。

  由於貞節觀念之倡導,寡婦再嫁在客家地區受到禁止與歧視,客家婦女所理解的婚姻和愛情,擁有三從四德、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等貞操觀念(鍾普蘭,2010)。劉錦云也認為:在客家地區,不僅活寡多,而且真正的寡婦也很少再嫁。他們即使年紀輕輕就守寡,但只要有了孩子,一般情況都不敢再嫁,實際上也很難改嫁。

貳、族譜的訓條對婦女的禁錮
   族譜中一般都記載「家訓」、「族規」、「家法」之類內容,用以約束和教化族人,在傳統宗法社會中,強調明尊卑、別內外的原則,使男女長幼各守本分,不得僭越(曾純純)。不少客家地區的族譜都把倡導婦女"守節"的內容列在家規族訓中,並把他列印在族譜的卷首。如《伊氏族譜》:

  封髮待夫,董氏貞節,千古柏舟失志共姜。此婦得知可風,固女流之足武。凡我族婦,宜凜清操,依閣楚零,當思終身一醮,前徽可法,毋存萬古網常,毋致勢破汙身,毋令貧窮變志,則節貞克全,於當躬期褒獎。

  不難發現族譜中對於貞節婦之獎勵以及奸淫之嚴懲。在族譜中對於貞節婦女加以記載,以此來表達本宗族倡導婦女守節,獎勵貞女烈婦的價值導向。

參、族譜中未規定婦女再嫁或守節
   很多研究顯示,族譜中並未加以規定婦女守節與再嫁這件事,在客家地區的民間社會普遍倡導節烈,但並不禁止寡婦再嫁,普遍大眾婦女改嫁者甚多(鍾普蘭,2010)。但是女子再嫁之事,在社會普遍被視"為可恥的價值面之下,大多把此類事件是為家醜而不與登錄。大多數族譜都對改嫁現象之字不提,把寡婦再嫁是為家醜不予載錄,而對族中的貞女、節婦烈婦大加渲染,借此光宗耀祖(鍾普蘭,2010)。

肆、結論
   客家的婦女由於她們樸素節儉、勤勞、任勞任怨、犧牲自我、維護家庭等特性被認爲是充分體現了客家精神的精髓所在。但客家婦女的這些優秀特性及對客家族群的重要貢獻,卻鮮少獲得相對的社會地位。大多數的研究也顯示,客家婦女的社會地位相較於其他婦女的社會地位來的低。儘管現代女性主義的抬頭,但在與傳統觀念的拉扯下,大多以男性為中心思想,婦女的角色依舊顯得較為卑微;在強調世俗禮教下,男性的三妻四妾相對於女性的從一而終,也顯得格外的諷刺。陸緋雲認為父權制對男女兩性的社會地位的規範,使客家婦女有貢獻卻沒有話語權,承擔家庭、家族的重要職能卻沒有參加家族重大活動和儀式的權力,從而使其應有的社會地位沒有得到真正實現。

  縱使,在現實生活中,客家婦女為了生活再改嫁是被允許的,但自主性是相對較為侷限,尚須取得公婆的同意或再婚對象選擇的範圍相對較少等,且仍受到社會輿論的壓力。謝重光(2005)也指出婦女再嫁受到宗族的干預,在屏東縣六堆地區,父母或族人要求或逼迫寡婦守節的情形不多,例如上引藍氏、黃女士的例子,夫家的父母或兄弟擔心她們無法守節,以丈夫兄弟的兒子過繼立嗣,要求或逼迫寡婦守節,藍氏是夫弟為了家族名聲,黃女士例是公婆為了確保其財產,顯示當時有一種壓力要求她們守節,但卻不是來自於宗族「嚴厲」的限制。

  對於族譜的記載,大多都不予以記載女性,或者記好不記壞的情況下,我認為在父權的體制下,幾乎都以父親的族群角色為重要的依據。當父親是客家人或閩南人,通常都遺忘婦女的族群角色地位,倘若族譜中能記載婦女的角色,不僅對於女性的地位能有實質上的提升,更能對於早期在「非我族類」的觀念下,族群通婚的背景加以了解。

  在女權主義的提升和現代社會教育的推廣下,兩性平等的觀念逐漸上揚;和政府透過法律的規範來保障婦女的權利,但是在傳統觀念的根深蒂固下,女性的地位是否真正得到提升,仍有待探討。

 

參考資料:
曾純純(2008)。六堆地區客家婦女的守節與再嫁。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客家文化產業研究所。
張彬村(1999)。明清時期寡婦守節的風氣: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的問題〉。新史學(10(2):29-76)。
鐘普蘭(2010)。客家婦女的守志與再嫁-以族譜記載為中心分析。客家研究期刊(1:120-133)。
謝重光(2005)。客家文化與婦女生活:12~20 世紀客家婦女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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