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U HAKKA COLLEGE E-PAPER 第114期 2010/08/01出刊/ 半月刊

 

 

99年度補助辦理臺北縣客家產業輔導及推廣補助計畫

【文╱轉載自臺北縣客家事務局】

 

發佈單位:臺北縣客家事務局
主辦單位:臺北縣客家事務局
活動開始日期:2010/07/20
活動截止日期:2010/11/30
邀請對象:經向臺北縣政府立案期滿一年,且經本局輔導之人民團體
聯絡人員及電話:綜合規劃科 葉于謙 1999、29603456分機3835

活動內容

臺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99年度補助辦理「臺北縣客家產業輔導及推廣補助計畫」

一、目的:為促進客家文化創意產業事業發展,協助輔導客家特色產業體質提 升、特色塑造及整合行銷,以帶動客家產業經濟活絡發展,特擬訂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經向臺北縣政府立案期滿一年,且經本局輔導之人民團體。
三、補助範圍:辦理具有創新推展客家事務之各項產業輔導暨推廣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同一計畫案,同一年度本局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二)同一活動計畫同一年度不得重複向本府其他單位申請補助。
五、補助金額:99年度預算100萬元整,由審查委員依據各社團所提申請計畫
核定補助金額。
六、公告期間:99年7月20日至8月10日止。
七、收件期間:99年8月5日至8月10日止。
八、辦理期間:99年8月底至11月。
九、辦理地點:臺北縣境內。
十、審查標準:
由審查委員依據各社團所提申請計畫核定補助金額。
十一、申請程序:
(一)申請者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申請表、補助款聲明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及其他說明資料各2份,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限內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者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不論是否核准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還。如需退還,申請者須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至本局領回。
(四)未依規定或期限,提出申請者,原則上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局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十二、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依本計畫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審查小組由3~7人組成,並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三)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四)審查小組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五)審查結果於簽請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十三、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之助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對客家學術之影響程度。
(四)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五)過去辦理績效。
(六)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十四、輔助與考核:
(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助與考核。
(二)計畫相關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爭訟,應由申請者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局查知者,得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同時得於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經本局查核結果違反平時考核重點,經函告仍未見改善者。
2.檢送之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3.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4.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5.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6.拒絕接受輔助或考核者。
7.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8.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十五、經費與核銷:
(一)受補助之申請者,應於計畫完成後15日內,檢具領據、成果報告、經費決算表、補助款聲明書及各項支出憑證,並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局辦理核銷結報。如為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經費決算表外,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依前開會計製作方式送本局憑以撥款。前開補助,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歸還。
(二)補助款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之申請者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三)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舉辦前兩週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六、注意事項:
(一)接受本局之補助者,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受補助者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三)本局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或結束後,以公開方式(如: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式向公眾提示)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辦理宣導工作時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定之「臺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及呈現方式,將本局列為主辦單位。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下載:99年度補助辦理臺北縣客家產業輔導及推廣補助計畫

資料來源:http://www.hakka-affairs.tpc.gov.tw/web/Message?command=showDetail&postId=204394&groupId=1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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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行 人/ 江明修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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