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第6屆全國客語生活學校成果觀摩賽實施計畫
【文╱轉載自行政院客委會】
一、 目的:
(一) 透過客語歌唱、口說藝術或戲劇的表演方式,保存並傳達客家文化豐富之內涵。
(二)闡揚客家文化,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增進師、親、生對文化之認同。
(三)提供觀摩機會,讓參賽者得以發揮所長並促進交流,發揚客家語言及文化之美。
二、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教育部、內政部、桃園縣政府(北區初賽)、苗栗縣政府(中區初賽)、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南區初賽)、花蓮縣政府(東區初賽)、苗栗縣政府(總決賽)。
(二)承辦單位:
1、初賽:
(1)北區:桃園縣龍潭鄉龍潭國民小學。
(2)中區:苗栗縣頭份鎮信義國民小學。
(3)南區:高雄市三民區莊敬國民小學。
(4)東區:花蓮縣壽豐鄉壽豐國民小學。
2、總決賽(含頒獎):苗栗縣頭份鎮建國國民小學。
(三)協辦單位:客家電視
(四)承辦單位聯絡窗口:
1、初賽:
(1)北區:桃園縣龍潭鄉龍潭國民小學
聯絡人:曾主任偉祥
電話:03-4792014
傳真:03-4806591
E-MAIL:tws123@mail2000.tom.tw
(2)中區:苗栗縣頭份鎮信義國民小學
聯絡人:林主任君翰
電話:037-626818轉201
傳真:037-687850
E-MAIL:arhan@ms38.hinet.net
(3)南區:高雄市三民區莊敬國民小學
聯絡人:吳主任淑惠
電話:07-3813210分機5041
傳真:07-3837947
E-MAIL:t082@mail.jjps.kh.edu.tw
(4)東區:花蓮縣壽豐鄉壽豐國民小學
聯絡人:陳主任慶祥
電話:03-8651024
傳真:03-8650781
E-MAIL:g1183@server.sfops.hlc.edu.tw
2、總決賽:苗栗縣頭份鎮建國國民小學。
聯絡人:陳主任美容
電話:037-665905
傳真:037-685650
E-MAIL:ivory@webmail.mlc.edu.tw
三、 參加對象:
(一) 初賽: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核定辦理99年度「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計畫」之各國民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每校至少推派1隊,至多以3隊為限,原則每類每校至多1隊,惟歌唱表演類國小低年級與幼稚園(含托兒所)採分組比賽,國小附設幼稚園者,得增加歌唱表演類幼稚園(含托兒所)1隊。
(二) 總決賽:「第6屆全國客語生活學校成果觀摩賽」初賽各分區各類組成績特優之隊伍,代表各分區參加全國總決賽。
(三) 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社會(局)處}依參賽路途遠近,酌給各校參與人員公假(差)1-3天。
四、 相關費用津貼:
(一)初賽:
1、行政費用:為鼓勵各校參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各
校行政費用(含膳雜費、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器材搬運及交通等費用),參加客語口說藝術類新臺幣2,000元,客語歌唱表演類新臺幣6,000元,客語戲劇類新臺幣1萬2,500元,由報名參賽之學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當天,繳交報到處之服務人員,據以支領款項。
2、交通津貼:考量東區學校幅員遼闊,交通不便,行政院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參加東區初賽之學校鐵、公路大眾運輸(含租車)交通津貼,依參加人數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以新臺幣1萬6,000元為核撥上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憑證送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覈實核銷。若有其他特殊偏遠地區情形者,得經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核定後比照辦理。
3、住宿:遠道參加東區初賽者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提供本(99)年10月1日晚上住宿、晚餐及住宿者10月2日之早餐。
(二)總決賽:
1、 行政費用:為鼓勵各校參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各校行政費用(含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及器材搬運等費用),參加客語口說藝術類新臺幣1,000元,客語歌唱表演類新臺幣3,000元,客語戲劇類新臺幣6,000元,由報名參賽之學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當天,繳交報到處之服務人員,據以支領款項。
2、 交通津貼:為鼓勵各校參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參加總決賽之學校鐵、公路大眾運輸(含租車)交通津貼,依參加人數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苗栗縣以外學校每校單日以新臺幣1萬6,000元為核撥上限;苗栗縣學校每校單日以新臺幣1萬元為上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憑證送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覈實核銷。
3、 住宿:遠道參加總決賽者(限南區及東區參賽者,東區2天,南區1天)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提供本(99)年12月3、4日晚上住宿、晚餐及住宿者12月4、5日之早餐。
五、 比賽內容:
(一)分區:分4區初賽及總決賽
1、 初賽:
(1)北區:臺北市、臺北縣及桃園縣。
(2)中區: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臺中縣、 彰化縣、雲林縣及南投縣。
(3)南區: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臺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及屏東縣。
(4)東區: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
2、 總決賽:所有特優隊伍,均代表各分區參加總決賽。
(二)類別:分3類
1、客語歌唱表演類(每隊15人,不含指揮、伴奏,伴奏至多以3人為限):表演內容包括客家歌唱、童謠、詩詞(歌)吟唱等,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2、客語口說藝術類(每隊5人以內):表演內容包括朗讀、說故事、講笑話、打嘴鼓、單(雙)口相聲、棚頭及揣令子等,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3、客語戲劇類(每隊15人以內):表演內容包括話劇、舞台劇、音樂劇等,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三)組別:
1、 客語歌唱表演類:分4組
(1) 幼稚園(含托兒所)組。
(2) 國小低年級組。
(3) 國小中年級組。
(4) 國小高年級及國中組。
2、 客語口說藝術及戲劇類:分3組
(1) 幼稚園(含托兒所)及國小低年級組。
(2) 國小中年級組。
(3) 國小高年級及國中組。
(四)比賽日期及地點:
1、 初賽:
(1) 北區99年 10月23日(星期六)
地點:桃園縣龍潭鄉龍潭國民小學、國立龍潭農工
(2) 中區99年 10月16日(星期六)
地點:私立育達商業科技大學
(3) 南區99年 10月2日(星期六)
地點:高雄市三民區莊敬國民小學
(4) 東區99年 10月2日(星期六)
地點:花蓮縣壽豐鄉壽豐國民小學
2、總決賽(含頒獎):訂於99年 12月4日(星期六)舉行,總決賽含頒獎合併辦理,每類每組入選前4名,地點:私立育達商業科技大學。
(五)報名方式及時間:
各分區初賽及總決賽皆採線上報名(網址為:http://haka99.goes.mlc.edu.tw),報名表格如附件1,報名期限如下:
1、 各分區初賽報名截止日期均為99年9月15日(星期三)。
2、 總決賽:各分區初賽特優隊伍,應於比賽結果公布一週內完成報名。
(六)評審方式:
1、 評審委員遴聘作業:由各承辦學校自行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惟北、中區之評審須顧及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與詔安腔,南區則須顧及四縣與海陸等腔,東區則須顧及四海腔。
2、 評審委員遴聘原則:
(1) 在專業上有一定的水準,或在社會上具有聲望、地位之人士。
(2) 能秉持公平、公正之精神。
(3) 迴避評審委員教過的學校。
3、請各承辦學校於賽前召開領隊裁判會議,說明比賽相關規定,並於賽後名次公布前,再次徵詢該類組評審委員確認比賽成績,以昭公允。
4、評分項目及配分:
(1)客語歌唱表演類:
內容及服裝道具10﹪、客語發音30﹪、歌唱技巧50﹪、儀態10﹪。
(2)客語口說藝術類:
內容30﹪、客語發音30﹪、說唱技巧30﹪、儀態10﹪。
(3)客語戲劇類:
內容20﹪、客語發音25﹪、表演技巧30﹪、儀態10﹪、服裝道具15﹪。
5、表演時限:
(1) 裝卸道具時間各以2分鐘為限,共計4分鐘,不列入每隊表演時間。
(2) 表演時間:
甲、客語歌唱表演類:以5分鐘為原則,6分鐘為上限。
乙、客語口說藝術類:以4分鐘為原則,5分鐘為上限。
丙、客語戲劇類:以6分鐘為原則,8分鐘為上限。
6、各組比賽結束後,立即公布成績(含分數)及得獎隊伍名次,並請評審委員當場講評,比賽成績揭曉後,由承辦學校直接將獎狀套印學校名稱當場頒發。
7、初賽各類組評比獎項名額:初賽評比分為特優、優等、甲等,為鼓勵學童參加比賽,達到推廣的目的,各分區初賽之承辦學校得依實際報名參賽各類組隊數,評審出特優、優等及甲等隊伍如下:
(1) 6隊以內取特優1名、優等2名、餘為甲等。
(2) 7至15隊取特優2名、優等3名、餘為甲等。
(3) 16隊至24隊取特優3-4名、優等4-5名、餘為甲等。
(4) 25隊至30隊取特優4-5名、優等5-6名、餘為甲等。
(5) 31隊以上每增加10隊,特優增加1名、優等增加3名。
(6) 至於各等第入選名額,原則授權各區評審得視表演結果,依前開比例原則決定。
8、總決賽各類組獎項及名額:
(1) 第1名:1名。
(2) 第2名:2名。
(3) 第3名:3名。
(4) 第4名:4名。
(5) 第5名:其餘參賽隊伍。
六、獎勵:
(一) 參加初賽之小朋友(含伴奏),本會均致贈參賽獎1份,以資鼓勵。
(二) 參加初賽及總決賽隊伍之領隊、管理、伴奏、指導老師(含客語教學支援人員),除由本會頒發獎狀外,並函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社會局(處)},依比賽成績得從優獎勵(初賽:特優嘉獎2次、優等嘉獎1次;總決賽:第1名記功1次、第2、3名嘉獎2次、第4、5名嘉獎1次)。
(三) 初賽結果經評審為特優、優等、甲等之隊伍,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第1名至第5名之隊伍,由本會頒發獎狀給每校及每一位小朋友(含伴奏)以資鼓勵。
(四) 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各組前3名之學校,本會致贈各校獎座1座,以資鼓勵。
(五) 總決賽獎勵金:
類別 |
組別 |
第1名
(1名) |
第2名
(2名) |
第3名
(3名) |
第4名
(4名) |
第5名
(其餘) |
獎勵金 |
獎勵金 |
獎勵金 |
獎勵金 |
獎勵金 |
客語歌唱表演類 |
幼稚園(含托兒所) |
12,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國小低年級組 |
12,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國小中年級組 |
12,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國小高年級及國中組 |
12,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客語口說藝術類 |
幼稚園(含托兒所)及國小低年級組 |
10,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國小中年級組 |
10,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國小高年級及國中組 |
10,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客語戲劇類 |
幼稚園(含托兒所)及國小低年級組 |
12,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國小中年級組 |
12,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國小高年級及國中組 |
12,000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六) 執行本活動初賽或總決賽之教育局(處)長、科長、承辦人、承辦學校校長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1次及相關辛勞工作人員依實際工作狀況給予嘉獎1-2次,由本會函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社會局(處)}給予敘獎。
七、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之表演內容及形式,應鼓勵自行創作,不宜有抄襲他人作品之行為,而所應用之音樂,應取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重製之授權。
(二)扣分原則(詳附件2):
1、 以合唱團方式表演之指揮、伴奏(至多3人)得由教師協助外,其餘表演項目以小朋友自行演出為原則。
2、 客語歌唱表演類以伴唱帶伴奏者,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僅能以背景音樂表現方式,違者扣總分5分。
3、 比賽時出現不符合參賽資格之表演者,每增加1人扣總分1分。
4、 參賽者,均以現場發聲表演,不得以預為錄音的方式替代或輔助現場表演之形式,否則視同棄權,不列入比賽成績。
5、 原則同意可以採跨組報名方式,同時以較高年級組為報名參加之組別,惟跨組人數不得超過報名該組總人數之五分之一。
(三)比賽所需服裝、道具或樂器等相關器材,請自行準備,如有鋼琴伴奏、CD播放等需要應先告知承辦學校(格式如附件3)。另,麥克風則由承辦學校自行視收音設備決定是否提供無線、攜帶式或立式麥克風。
(四)若參賽隊伍,因路程因素,對於參賽順序提出調整之需求,請承辦學校予以協調賽程。
(五)報名表線上送出後不得更改,參加比賽人員應準時報到,並於當日活動開始前10分鐘就座,評審唸到號次後,參賽者應即登台,呼號3次未到,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參賽者,以棄權論。
(六)承辦學校應於活動5日前,將賽程表公布於網站。
(七)參賽團隊應服從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指導老師以書面向承辦學校提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需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八)凡參賽教師及學生均須攜帶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或學校開立統一證明文件)以備查驗,若經其他參賽團隊質疑其比賽資格,並經查驗證件不符規定,且於1小時內無法補繳驗正(為求時效,可以傳真相關證明文件),則該教師及學生取消參賽資格,如已上台演唱或演奏,由評審會商後酌減該團隊總分。
(九)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本會攝錄影、複製、製作成各種文宣事務用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或於電視頻道公開播送、網路公開傳輸、公開上映、重製及其他非營利之用,相關個人、團體或機關單位皆不得異議,各參賽學校並應於報名參賽時檢附表演內容授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4)。
附件下載: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第6屆全國客語生活學校成果觀摩賽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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