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轉載自行政院客委會】
一、活動目的:為持續推廣及發展客家大型文化節慶活動,藉以文化地景、戲劇音樂、歲時節慶,及周邊景點等多元主題或有創意及具獨特議題性之在地生活文化與社會互動內涵,打造創意客庄經濟效益;擬透過與各縣(市)政府合作並結合民間活力,甄選12個月具客家文化歷史代表性的節慶活動,朝傳承深化、專業化、品質化等多元特色發展,以達到客家文化扎根,行銷在地文化創意產業特色,帶動客庄觀光之目的。
二、活動執行年度:100年度。
三、補助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立案民間團體單位等。
四、辦理項目:以客家文化內涵、精緻度、在地特色(信仰、節慶、建築、地景、特殊產業…等)為優先,擇優入選客庄12大節慶活動。
五、受理提案申請期程:即日起至8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不接受親自送件。請郵寄至「1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8樓。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文教處文藝發展科」,務請於信封上註明「2011客庄12大節慶○○月節慶」申請字樣。
六、檢具申請文件(請依計畫書份數分件裝訂):
(一)「2011客庄12大節慶」補助申請書封面12份,(如附件1,分件置於計畫書首頁)。
(二)申辦客庄12大節慶月份活動彙整表12份(參考格式如附件2,分件置於計畫書次頁)。
(三)計畫書一式12份(每份採A4直式橫書,雙面列印、左側騎馬訂,書寫格式如附件3)。
(四)計畫書電子檔光碟1份。
(五)如為立案民間團體(應檢附團體立案登記證書影本乙式12份,分件置於計畫書末頁)。
(六)上開各項文件資料,不論補助與否概不退件。
七、審查程序(由本會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遴選小組,依遴選原則進行審查):
(一)初審:
1.申請補助單位應依本案相關規定申請及檢附資料,未依規定申請者,視同資格不符,不予審查。
2.所交付之計畫書內容應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之情事。
3.彙整初審案件後,遴選小組針對相關文件資料召開初審會議,擇優先排序前20名入圍辦理複審。
(二)複審:
1.召開評審會議,就初審入圍單位提送之計畫內容、場地、活動特點與創意、經費、行政配合度等相關事項詳加審查。
2.通過初審之提案單位,應派員出席評審會議簡報,請準備活動解說10分鐘之光碟(內容應著重活動特點與創意、特色商品、觀光資源及周邊產業結合、以及如何增進歷年辦理之表演藝術可看性等),備詢10分鐘,本會得視申請案件多寡作適當調整解說及備詢時間)。
(三)審核:
1.本案處理期間為2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2.核定之受補助單位需自本會核定函送達之日起20日內,依遴選小組意見修正計畫書,並送本會備查。
八、遴選考量原則及評分比例:
(一)計畫書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占35%(含活動主題內容、預期發展特色及具體操作策略、傳銷能力、經費籌應、現場作業、行政協調是否周延等)。
(二)對行銷地方文化、藝術、產業、景觀、親善環境之效益,占25%(含在地歷史文化脈絡、特色及資源分析整合、主題內容設計表現、餐飲及住宿套裝旅遊、交通運輸能量、資訊服務等)。
(三)活動設計是否具備深化效果並開創系列附加價值,占20%(演出活動具有創意、精神意涵、專業水準及開拓民眾參與程度,研發至少1項文化創意產品)。
(四)辦理績效與永續經營的發展性,占20%(含過去相關執行成果、活動特色及社會資源現況、活動組織分工、行政資源整合及經費之配合妥適性)。
九、審查結果公告及核定補助原則:
(一)核定補助結果,俟複審簽核完成後,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hakka.gov.tw)之「最新消息」及「客庄12大節慶BANNER之『最新消息』」,並以公文書面函知。
(二)依本計畫補助之金額:
1.最高不超過新台幣500萬元整,惟計畫執行內容對客家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效益或時效性者,不在此限。
2.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金額為總經費之33%;對縣(市)政府依地方財力級次,最高補助第1級為總經費之78%,第2級為85%,第3級為90%。
3.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最高為總經費之80%。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受補助單位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並受本會之監督。
4.地方政府所接受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納入地方預算執行。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扣繳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理。
5.確實補助金額依當年度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三)補助計畫之考核事項:
1.本會對補助計畫內容,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執行計畫如有變更時間、地點及場地等情事,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先行函報本會備查。
2.應切實依照提報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執行,若因故變動(應填寫附件4-客庄12大節慶活動補助計畫變更申請表送審,本會得視情況酌減或取消經費補助),如無法舉辦時,應函報本會說明及撤消補助。
3.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補助款項逾期未結案者,依法追回補助款項及追究相關責任,日後再申請,概不予受理。
4.活動之各項文宣及出版物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彰顯本會「客庄12大節慶」LOGO標章及指導單位「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補助」字樣。
5.活動邀請卡應載列本會主任委員共同署名邀請,若各項出版品需載有縣(市)長、鄉(鎮、市)長或主辦團體負責人序文,應準備文稿向本會徵詢。
6.於「客庄12大節慶」相關活動之場合,不得為特定政黨或特定候選人宣傳造勢。
7.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彰或違反本補助計畫相關法令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款項外,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停止撥付未撥款項及要求該受補助單位,繳還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項。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亦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8.活動舉辦期間,本會將聘請學者專家實地考核,並作為次一年度計畫評選之參考。
(四)補助經費分2期撥付:
1.第1期款:檢附提案修正計畫書,並具體提出期中執行報告書(包括辦理內容及活動流程、文宣品設計樣稿、媒體行銷規格及方法等)、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正本、承辦廠商工作小組之工作性質與姓名、職稱,核定函及匯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戶名),請領50%補助經費。
2.第2期款:於計畫執行完成30日內,檢具收據正本、納入預算證明影本(如為民間團體則免)、核定函影本、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函送本會結案核銷,請領50%補助款。已送本會核撥經費資料請自行影印留存,俾憑日後審計機關之查核。
【註】核銷與成果報告書(附件5)之格式範例及本會與「客庄12大節慶」之LOGO標章,請參閱本會網站「客 庄12大節慶BANNER之『最新消息』」。
(五)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不受此限)、摸彩品、禮品、獎金、紀念品、工作人員津貼、住宿、差旅費、餐敘、硬體設備購買及建築等費用不在本補助計畫範圍內。
十、其他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組成跨單位之活動籌備委員會(工作小組)。委員會須包含文化、觀光、產業行銷等單位,並結合當地社團、產業、文史工作者共同參與,以豐富節慶活動之內容及深度。
(二)為擴大辦理成效,本會必要時得協調各受補助單位之辦理時程、形態及活動整合事宜。
(三)本會將視整合行銷需要,統一製作相關文宣品及宣傳,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執行宣傳。
(四)本會基於推廣與應用,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前30日內提供活動相關資料供本會逕行運用,活動照片圖檔資料,請以單眼相機600萬畫素以上規格之JPG檔、DV影像須以16:9格式攝錄(非4:3格式)。
(五)請主動上網確認本會「2011客庄12大節慶」主題網Banner所登錄各單位辦理主場及系列活動之時間、地點、主題及活動重點、流程、交通、地圖等資料。
十一、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之音樂、圖片、文字應於活動前取得授權,且無侵犯著作權及使用版權問題。若有違反或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其他相關權利者,受補助單位應負起一切相關之法律及賠償責任。
(二)租用或借用場地應考量其安全與合法性,包括場地適用性質、建築物使用執照、場地租借契約訂定、以及器材設施安全標準等。未屬法令規範者,由承辦單位自備相關文件向有關單位備查場地消防安全之認證。
(三)為辦理活動而使用道路時,應向路權機關提出申請,依「公路法」及「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並應視情況需要協調警察單位實施交通動線、交通(含停車) 管制等。
(四)對於參與活動之對象,應依活動性質、場地大小、年齡、身心健康、精神狀況訂定活動安全準則。
(五)如有活動特殊效果之設計,如施放煙火、噪音..等,應有安全規範,並注意現場氣氛及群眾情緒之掌握,避免鼓躁、推擠之情況。
(六)考量天候、環保及緊急事故問題,應注意流動廁所、垃圾桶、資源回收及救護站之設立,並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建立健全指揮回報系統。
(七)有關本會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等地方政府辦理「2011客庄12大節慶」活動計畫一案,請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8條規定,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應事先估列分配金額並通知受補助地方政府列入其地方預算。本案建請以新台幣500萬元整為基準額度,辦理編列配合款及納入下(100)年度預算作業,請各直轄市及縣(市)等地方政府積極輔導提案,並通知欲申辦之所屬機關配合將該補助款與自籌經費一併納入100年度地方預算編列項目辦理;惟實際補助額度,仍應依本會「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及本會審查核定金額為準。
十二、本計畫未規定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於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詳細情形請上行政客委會網站查詢
資料來源:
http://www.hakka.gov.tw/ct.asp?xItem=82511&ctNode=2159&mp=2013&p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