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U HAKKA COLLEGE E-PAPER 第110期 2010/06/01出刊/ 半月刊

 

 

閱讀摘要

【文╱莊筱毓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社會文化研究所研二生)】

 

伊能嘉矩《台灣文化志》上卷第三篇第五章〈地方自治行政〉
第五章  地方自治行政
一、在本省之地方自治

清朝時代,行政區制是在府、縣、廳之下,清代臺灣地方區劃可分為城市與鄉村兩種。
1. 城市:是指舊台南府治;當時的台南、清朝未期的台中、接下來的台北分別設
置府,但是因近代地方均等之發達,無虛無此區別,而留舊制施行城市的制度的只有台南,台中和台北與其他地域同樣是鄉村制。在康熙二十三年承襲鄭氏的制又把城市分成坊,堡,段。
2. 鄉村:又分為里、堡、鄉、澳和街、庄、鄉兩種;一般的鄉村在縣、廳之下,設里,堡,鄉,澳。這是依地區的名稱上的差異,是同等的單位。舊慣上,「里」在曾文溪流域以南至恆春地方一帶,「堡」在曾文溪流域以北至宜蘭一帶,又「鄉」限在臺灣地方,「澳」只在澎湖島的名稱,是當各地域限定的名稱使用的,「街」是指人口稠密的街市,「庄」是指以街為中心而存在的村落,「鄉」是澎湖使用於街庄的總稱。
並且以下為三個時期的區分:

明末鄭氏

在南部管轄區域內,承襲府治分坊,鄉立里之遺制。

清朝之初

將統治及有限之地,設坊(府)與里(鄉)之區劃,以應編審戶口。

雍正以後

戶口編審廢弛行保甲之稽查,新開北部地方因實際需要採用保之區劃;在南部以既稱之里續存沿用。

而「保」及近代「堡」字:

道光年間

彰化縣志

咸豐年間

噶瑪蘭廳志

同治年間

淡水廳志

又澎湖古時鄉稱為社,後世鄉與社併用。〈澎湖廳志〉記有:

「澎湖人民,依水為家、傍涯作室,非澳而何哉?若夫社,即內郡所謂里是也。澳社之與鄉里,名異而實同。」
清代時期下級行政自治機關,本島設有總簽首、總理、地保的制度:
1. 總簽首:咸豐初年在各坊堡或各段設置總簽首,由城市內有力之士紳推舉,稟請知縣,得認可而就任;其下街境置簽首,由街境內士紳推舉,經所管總簽首,稟請知縣,得認可而就任。
2. 總理:另其他一大街或數街庄下設置總理,職掌與總簽首同,權限較小,更在各街庄設置街庄正職掌與簽首同。
3. 地保:城市稱為坊保,鄉村稱為鄉保;地保經過推舉後得官署認可後便可就任,與總簽首相同,但不一定與其所管區相同。
以上總簽首、總理、街庄及地保正,表面上雖是由民眾所推舉,得官署認可後依諭飭明其責成,看似最公正之措施,但是實為弊端,被推舉的候選人,往往會先賄賂官府,有所請託,推舉可以看成是官府之內示的行為;因此被推舉而就任者,多是富家或有權勢之家,看似依法行事,但卻是貪圖陋規。
從康熙末年藍鼎元請施行保甲致閩浙總督書中可知,當時臺灣地方沒有任何下級機關存在,到了雍正十一年,保甲設施是由原屬地方自治的自衛警察組織而成。街市建置經營,官府僅擔任監督,專委民眾自治,而自治要務公約,官府也任其立定,此類公約會變形成為官諭的一種。而番人部落番社到光緒初年改歸地方官管轄時,依存有社之稱呼,但均參照街庄加以約束。
並且番人之部落番社,尤其歸附熟番蕃社由理番關機之下掌管,光緒元年,以之改歸地方官之轄下時,依舊有之社稱呼,但均參照街庄之例加以約束,又依其舊慣之土目(後來之頭目),與街庄總理一般,略將其權限使其同軌。

二、澎湖之特別自治

澎湖是介於台灣本島與中國大陸之間的群島,從宋代就收入中國版圖,當時有泉州居民渡海屯戌,元代移民漸多,設巡檢司管理。明朝曾被荷蘭人短暫占領。1661年(永曆15年)鄭成功領有臺灣後,設安撫司管理各島嶼。1683年(康熙22年)清廷設巡檢管理,1727年(雍正5年)改置澎湖廳,設通判一名。1887年(光緒13年)臺灣建省,調整行政區,仍維持澎湖廳。然則開啟漢民移植的風氣比台灣本島還要早,元代時期已有設統治機關,入清以後,初隸屬臺灣縣,設置巡檢,雍正五年,特別設澎湖一廳專管之。

 

有關澎湖地區民生相關的介紹有以下:

澎湖廳志

澎湖磽瘠無水,所種者地瓜花生而已,中稔之年,不免拮据,若鹹雨一下,則顆粒無存。至海濱漁利,亦必風平浪靜,始能下網,而澎之狂風,往往兼旬不息。則所謂以海為田者,亦強為之辭,非真如耕者之按候可獲也。

風俗記

澎民赴臺謀生者,年以千記百,地狹人稠,田不足耕,榖不足養時,非尋親覓友,不得以圖餬口,其情可憐也。

元史

煮海為鹽,釀煮海為鹽,釀秫為酒,採魚、蝦、螺、蛤以佐食,爇牛糞以爨,魚膏為油。地產胡麻、綠豆。

澎湖紀略

查澎湖並無煮鹽曬鹽,其鹽政係為臺灣府管理,販運至澎,散賣民食。至釀秫為酒,澎地並無秫酒,媽宮鋪以糖釀酒名曰糖燒;以薯釀酒,名曰地瓜燒。人家有宴客,俱樂飲此。

而在澎湖地區的行政自治當中,從康熙年間置巡檢時代,至雍正以後設廳治時代,其地方下級民治放任自理。澎湖以能曉事之家長為鄉老,由鄉老推舉有聲望者為長,稱澳甲,一年為期,鄉老妥議公約,兼掌公課徵收。公約中有推薦、約定或和解及制裁等處理,全在神祠佛廟進行,有古代神權政治的意味。公約之中,還有從雍正年間所定沿用至光緒年間,有因襲尊重,不輕易更改的感覺。在臺灣本島屬鄉村的總理、地保等職,在澎湖則由鄉老或澳甲擔任。「澎湖廳志」謂:「澳甲或一社一人或一社有數人,如南寮(大山嶼),一社四姓則澳甲設四人以之分理,亦順其土俗,因地制宜而已,不嫌歧異也。」

然則公約係為了保一鄉秩序維安息,鄉民有恪守之義務,如其推薦及約定或和解及制裁等處理,全部在歸依崇敬之神祠佛廟行之為例,似乎存有古代神權政治之遺意。而公約提到:「是體天理人情之至意,存化民善俗之深心,非好創為異說也,天地神人共鑒厥誠焉。」澎湖公民依公約示禁,不但保維一鄉之秩序安息,隣保共濟之風亦到處厲行。
並且在《臺灣文化志》當中提到,澎湖島上的居民因特殊的風俗,而要比臺灣本島上的漢人要來得敦厚,舉以下之例:

澎湖紀略

澎湖一區,孤懸海中,土瘠民勞,善心易生,人鮮作奸犯科,亦無僧尼左道之惑,秀業詩書,愚安漁田,夜戶不閉,牛羊散於野,此風俗之有足多者。

澎湖廳志

水仙宮口路頭(媽宮港)維上水之處,小船駁載,工人負載,脚資皆有常數,至於客人隨身物件,照例給發,並無似他處之橫取強索者。

風俗記

市中現錢甚多,故亦改用錢票,其票與都門省垣之式迥別,大抵隨時取給,或期限支取,輾轉流通,但視圖章為憑,認票而不認人,罕敢偽造者,亦見其俗之近厚也。

風俗記

臺灣有五美,曰,雨露多、水源多、樹木多、牲畜多、富戶多,此澎不敢所望者,在澎湖亦有五善,曰刦盗無也,小夫無也,尼姑無也,歌妓無也,誤入邪教之人無也,此為臺所不易及之者也。

在澎湖,因為全島有特別自治的結果,使得保甲制在此不用特意施行。換言之,可謂不過依保甲之方式自動完成戶口之稽考,並且乾隆年間已不重視保甲制度之運施。在〈澎湖廳志〉之經政志記載戶口之處,僅見舉示其止於道光八年編查之保甲冊之數,覺得伴隨著通臺之保甲弛制而亦致其衰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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