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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U HAKKA COLLEGE
E-PAPER 第108期 2010/05/01出刊/
半月刊 |
立委選制探討
【文╱李宗璘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社會文化研究所研二生)】
壹、立委選制的變革過程
一、終戰後台灣立委選舉歷史演變
立法院的成立,依據國民政府在大陸時期(1912~1939)所頒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至民國三十七年選出七六零席立法委員。爾後國共內戰,政府遷台,立委選舉延宕,遲自民國五十五年國民大會開會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三次修正」增列有關自由地區立委增、補選 的規定,在第一屆立法委員延任十八年後,才開始因人口的增長增選立委。民國六十一年與民國六十四年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四次修正」第六條之規定 ,辦理立法委員增額補選,第一屆增額補選名額五十一席,連辦兩屆後於民國六十七年中美斷交停辦,民國六十九年恢復,人數增為九十七席,一直到民國七十六年權威形式的政府面臨了民意,開始轉型為憲政體制,同年四月大法官對於第一屆立委適任問題進行釋憲(參見附錄)確任權利義務的終止,民國七十八年立法院進行全面改選,名額一百三十席。
國民政府撤退來台到李登輝總統上任期間,台灣的選舉制度根據學者專家的認定,承襲日治時期的單記非讓渡投票制(吳振嘉,2003:107)。民國七十八年國會全面改選,民國八十年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制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使台灣步入憲政體制,選區劃分也隨著各個時期增選或增額改選產生變革。民國八十年國民大會通過「第一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有關新科立法委員選舉方式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限制,並根據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確認選區為複數選區;第四款規定加入比例代表制,從此第二屆到第三屆立法委員選舉,為複數單記非讓渡投票制與比例代表制混合的形式呈現。民國八十三年國民大會通過「第三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三條規定,立法委員規定部分有所更動,原自由地區每省、直轄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二十萬人者,每增加十萬人增一 人;逾一百萬人者,每增加二十萬人增一人,更改為人口超過二十萬,每超過二十萬增加一名,另山胞名稱更改成原住民,僑委與不分區立委合併由政黨比例制產生,影響第三屆立法委員選舉,因應人口增加,台北縣、桃園縣、台南縣各增加一名,從第二屆的一百六十一席增加為一百六十四席(陳冠引,2005:13)。
第四次修憲將第四屆立法委員選舉人數從一百六十四席增加到兩百二十五席,乃是為了解決「精省」後原省議員的「出路」問題(王業立1999:144)。又國民大會於第四屆任期屆滿後轉型,立法院人數擴充與職權擴大,在選制的部分,仍然承襲過往,採複數單記非讓渡投票制與比例代表制 混合,雖然國民兩黨在國發會協商過程中有提義國會改革的方案,但都被否決,立委任期也因為各種不同的原因,加上國民大會修憲被大法官解釋為違憲,依然維持三年,因此,從第四屆到到第六屆立委都維持任期三年,兩百二十五席的狀態。表3-1是本研究彙整終戰後立委選舉沿革,以時間先後做排列:
圖表3-1 終戰後立委選舉沿革
年代 |
選舉類別 |
選舉制度 |
備註 |
1947~1948
行憲(大陸時期) |
第一屆立委選舉 |
複數選區單記非渡讓 |
台灣光復 |
1972~1990 |
增選、補選、增額補選 |
複數選區單記非渡讓 |
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規定辦理 |
1991~1997
(加入政黨比例代表制) |
第二~第三屆立委選舉 |
複數選區單記非渡讓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區域立委一人口數增加而改變 |
1998~2006(兩種混合制) |
四~六屆立委選舉 |
複數選區單記非渡讓與比例代表制 |
立委席次擴編為法定225人,並不依人口增加而增設名額
|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民國八十四年,行政院院長連戰提出選舉制度改革,目標與方向可朝「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做法,但是經過一連串的修法與朝野共識,選制的改革牽涉到政黨與派系相關利益,無法列入議程而淪為口號;但從民國八十年國會改選後,發現「複數選區單記非渡讓」的選舉制度造成買票、賄選等敗壞選風的劣習,政黨黨系也從兩黨制走向多黨制;兩百二十五席席次立委與選區過大,候選人只要以極少票數即可當選,違背了為民服務的宗旨,轉向服務財團、利益團體或地方派系,使得議事審查趨於緩慢,立法權怠惰,勢必需要改革。因此,有學者認為在單記非讓渡投票制下,除非政黨只提名一位候選人,否則政黨的標籤變不是那麼重要。在一個政黨提名若干候選人的情況下,即使選民認同某個政黨,他們仍然必須要此政黨中進一部在挑選一位候選人,因此在此種選舉制度下,選人的因素勢必重於選黨的因素,這也是台灣選民「政黨認同」(Party Identification)的比例始終偏低的重要因素之一(王業立,2001:100)。另有學者提出不同的看法,並質疑「選人不選黨」的一般性看法,並以調查研究資料與選舉活動運作的經驗說明,台灣人是選人也選黨,且「選黨」重於「選人」。兩方的論述,站在不同陣營的政黨團體,都有一定的學理見解,在第屆立委選舉國民黨以一百二十三席對上民進黨的七十席,顯現出兩黨分裂出去的小黨將票源瓜分的困境,尤其國民黨的影響最大;第五屆立委選舉,親民黨從國民黨分裂造成國民黨席次僅剩六十八席,民進黨八十九席,親民黨四十六席,台聯十三席,選舉制度改革的鐘聲響起。
民國九十三年立法院通過「國會改革,公投入憲」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提案,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自現行二百二十五席減自一百一十三席,任期由三年改成四年,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各政黨不分區當選名單,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其中,直轄市及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席,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席、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另外廢除任務型國大,立院所提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從國大複決改成公民投票複決 。選區劃分,修法前有一百六十八個區域立委,二十五個縣市有二十九個選區;修法後,區域立委僅剩七十三人,每一個選區只選一位立委,中選會必須重新劃分選舉區,將二十九個大選區重化成七十三個小選區,因此中選會在完成第七屆立法委員單一選舉區劃分草案擬定後,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函送立法院議決。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規定:「立法院每屆第一會期報到首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委員就職宣誓及院長、副院長之選舉」,而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立法院必需要在下屆立委就職前的一年一個月確定選區劃分案,如有爭議,由行政院長與立法院長會商解決,並於一年前由中選會公告選區劃分案。以第七屆來說,其就職時間應為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故中選會依法必須在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第七屆立委選區劃分案 。 歷經行政院蘇貞昌院長與立法院王金平院長五度協商,八縣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高雄市、屏東縣)立法委員單一選舉區劃分案始終僵持不下,最後在法定時間已到壓力下,一月三十一日在蘇貞昌院長與王金平院長監督下,由行政院秘書長劉玉山和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逐一縣市「猜拳抽籤決定」,並由中選會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晚上公告「第七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區劃分變更案」,我國第七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區劃分至此定案(張世熒,2007:2)。依據中選會「第7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區劃分變更案總說明」內容,提出選區變更與人數:
圖表1-1-1第7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應選出名額分配計算表 |
直轄市縣市別 |
95年1月31日人口數
(不含原住民人口數) |
區域人口數
未達305658人
以上縣市先分配1人 |
區域人口數
超過305658人
以上縣市分配67人 |
超過320166人
以上
每滿320166人
分配1人 |
所餘人口數 |
餘額再
分配名額 |
應選名額 |
第6屆立法委員
應選名額 |
第7屆每名立委
平均人口數 |
台北縣 |
3,698,674 |
- |
3,698,674 |
11 |
176,848 |
1 |
12 |
28 |
308,222 |
台北市 |
2,604,914 |
- |
2,604,914 |
8 |
43,586 |
0 |
8 |
20 |
325,614 |
桃園縣 |
1,834,204 |
- |
1,834,204 |
5 |
233,374 |
1 |
6 |
13 |
305,700 |
台中縣 |
1,516,912 |
- |
1,516,912 |
4 |
236,248 |
1 |
5 |
11 |
303,382 |
高雄市 |
1,500,859 |
- |
1,500,859 |
4 |
220,195 |
1 |
5 |
11 |
300,171 |
彰化縣 |
1,311,732 |
- |
1,311,732 |
4 |
31,068 |
0 |
4 |
10 |
327,933 |
高雄縣 |
1,227,283 |
- |
1,227,283 |
3 |
266,785 |
1 |
4 |
9 |
306,820 |
台南縣 |
1,103,562 |
- |
1,103,562 |
3 |
143,064 |
0 |
3 |
8 |
367,854 |
台中市 |
1,027,612 |
- |
1,027,612 |
3 |
67,114 |
0 |
3 |
8 |
342,537 |
屏東縣 |
843,379 |
- |
843,379 |
2 |
203,047 |
1 |
3 |
6 |
281,126 |
台南市 |
755,279 |
- |
755,279 |
2 |
114,947 |
0 |
2 |
6 |
377,639 |
雲林縣 |
732,212 |
- |
732,212 |
2 |
91,880 |
0 |
2 |
6 |
366,106 |
嘉義縣 |
552,549 |
- |
552,549 |
1 |
232,383 |
1 |
2 |
4 |
276,274 |
苗栗縣 |
550,645 |
- |
550,645 |
1 |
230,479 |
1 |
2 |
4 |
275,322 |
南投縣 |
510,390 |
- |
510,390 |
1 |
190,224 |
1 |
2 |
4 |
255,195 |
新竹縣 |
460,667 |
- |
460,667 |
1 |
140,501 |
0 |
1 |
3 |
460,667 |
宜蘭縣 |
447,530 |
- |
447,530 |
1 |
127,364 |
0 |
1 |
3 |
447,530 |
新竹市 |
388,859 |
- |
388,859 |
1 |
68,693 |
0 |
1 |
3 |
388,859 |
基隆市 |
383,900 |
- |
383,900 |
1 |
63,734 |
0 |
1 |
3 |
383,900 |
嘉義市 |
270,859 |
1 |
0 |
0 |
0 |
0 |
1 |
2 |
270,859 |
花蓮縣 |
258,456 |
1 |
0 |
0 |
0 |
0 |
1 |
2 |
258,456 |
台東縣 |
159,717 |
1 |
0 |
0 |
0 |
0 |
1 |
1 |
159,717 |
澎湖縣 |
92,367 |
1 |
0 |
0 |
0 |
0 |
1 |
1 |
92,367 |
金門縣 |
70,398 |
1 |
0 |
0 |
0 |
0 |
1 |
1 |
70,398 |
連江縣 |
10,130 |
1 |
0 |
0 |
0 |
0 |
1 |
1 |
10,130 |
合計 |
22,313,089 |
6 |
21,451,162 |
58 |
|
9 |
73 |
168 |
|
說明: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選出立法委員73人,每縣市至少1人。
二、以台閩地區「95年1月31日人口數」為準扣除原住民人口數為22,313,089人,應選名額73人,平均每 305,658人分配1人,人口數未達305,658人以上之6個縣(市),先分配1人,其餘名額67人,依人口比例分配其他19個直轄市、縣(市)。
三、其他19個直轄市、縣(市)人口數21,451,162人,分配名額67人,平均每320,166人分配1人,餘額再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數分配名額後,所餘人口數大小依次分配。
四、採最大剩餘數法比例分配。
資料來源:中選會
根據上表顯示,中選會計算選區劃分採最大剩餘數法比例分配,選區人數以305658為基準係以民國九十五年人口總數22,313,089人÷73個選區,得出每個選區大約三十萬人左右選出一名立委,並依照憲法賦予的精神,未達三十萬人者都先分配一席,超過三十萬人重新計算後另行分配席次,下表為第六屆立委席次與第七屆立委席次比較表:
圖表1-1-3第六屆立委席次與第七屆立委席次比較表
縣市別 |
第六屆立法委員席次 |
第七屆立法委員席次 |
台北縣 |
28 |
12 |
台北市 |
20 |
8 |
桃園縣 |
13 |
6 |
台中縣 |
11 |
5 |
高雄市 |
11 |
5 |
彰化縣 |
10 |
4 |
高雄縣 |
9 |
4 |
台南縣 |
8 |
3 |
台中市 |
8 |
3 |
屏東縣 |
6 |
3 |
台南市 |
6 |
2 |
雲林縣 |
6 |
2 |
嘉義縣 |
4 |
2 |
苗栗縣 |
4 |
2 |
南投縣 |
4 |
2 |
新竹縣 |
3 |
1 |
宜蘭縣 |
3 |
1 |
新竹市 |
3 |
1 |
基隆市 |
3 |
1 |
嘉義市 |
2 |
1 |
花蓮縣 |
2 |
1 |
台東縣 |
1 |
1 |
澎湖縣 |
1 |
1 |
金門縣 |
1 |
1 |
連江縣 |
1 |
1 |
合計 |
168 |
73 |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第七屆立法委員改選,至今單一選區兩票制是否能夠遏止黑金文化,導正選風,有待時間的驗證,下面一節主要探討制度層面的改變影響政黨政治、選民結構與選區劃分,帶來什麼樣的影響與變化。
二、變遷的影響
(一)立委選舉初探
1.政黨
民進黨成立以前,國民黨以一黨獨大的局面統領台灣的政治,一些比較有勢力的非國民黨人士,一般通稱黨外,黨內與黨外,是在1980年代政治開放前的黨政趨勢。早期從國民黨提民人選,中選機率幾乎接近百分之百。80年代政治環境改變,部分黨外人士組織新的政黨對抗國民黨,選民的選擇開始多元,政黨的競爭走向了「市場化」,在民國七十八年到民國九十六年間,是多黨林立的高峰,並且依據市場運作,區隔自己的特色尋求選民的支持,因此政黨除了提名之外,輔選與造勢助選,從文宣宣傳、選戰策略目標擬定、站台、民調的配合,黨資源的協助,都是在選舉考量時不可缺乏的要素,候選人在沒有政黨的奧援下,很難從眾多候選人脫穎而出,當選立委。
2.派系
我們常常會聽到深耕基層,台灣社會基礎的組織從宗親開始,擴展到社團、地方農漁會、商會等,這些基層的民間團體組織,往往在選舉中扮演非常重要的關鍵角色,政黨與派系的聯合可以獲取更多的資源讓自己推薦的候選人選上,甚至地方基層實力與人脈非常雄厚的人士,不需要靠政黨也可以打贏選戰。政黨與地方派系的勾結,自台灣有選舉就已經開始,甚至影響到日後選舉的變遷,在都市化快速增長的台灣社會,派系影響也許日漸式微,但是非都市的鄉村,派系的勢力依然龐大,甚至有學者直接指出執政黨與派系的關係,運用利益勾結來換取選票,造成日後台灣黑金氾濫的後遺症。
3.財團與黑道
財團與黑道,兩種團體運用手段雷同,只是一個是合法團體,一個是非法團體,從利字角度來看,提供立委候選人提供資金和資源,等候選人當選時,謀求回饋以擷取自身利益,操控立院的法案運作;亦有候選人鑽法律漏洞,以當選立委為「漂白」的條件,這是代議政治的慢性疾病,影響選舉風氣長達十年以上之久。
4.媒體與民調
從平面媒體、電視媒體與網路,資訊傳遞快速讓民眾得以迅速的得知訊息,就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透明的資訊會影響人民選擇的權利,因此政治人物喜歡透過各個層級的媒體發表自己的政見,或者作辯論,然而在台灣,管控媒體的機制並不成熟,導致媒體自由興政,甚至會影響觀眾的判斷,選擇性播報新聞,資訊受到蒙蔽,候選人也利用媒體進行爆料、毀謗等戲劇性話題企圖衝高選情,左右選民的理智選擇。新興科技如部落格、臉書、撲浪,候選人可以自由自在發表自身的政見,吸引支持民眾閱覽,甚至號召年輕人組織團隊進行網路宣傳,增加知名度,是另類影響年輕族群參與政治的方法。
民調對於選情的影響也不容小覷,從選舉的參考數據擴充成政黨與參選人操縱的工具;並結合媒體宣傳自己的民調落後危急,假藉同情衝高選票,時常發生。台灣更常出現高民調落選,低民調當選的狀況,這樣的情況從百花綻放的民調公司抽樣方法、誤差檢定、數據解讀程度參差不齊,民調的可信度日漸不被選民採納,導致民調預測失焦,不易偵測到優秀候選人。另外一個原因則深植在舊式選舉制度。
5.意識形態
台灣的意識形態大致分成兩類,第一類是「族群」,第二類是「統獨」。從「族群」的觀點來看,每到選舉,族群問題就會政客被嚴重的凸顯出來,明顯的「選舉族群界線」撕裂台灣族群和諧的關係,嚴重的話會造成社會問題。「外省人」與「台灣人」的政治口號,其實只是政客為了要選票獲取當選的機會,但這種只求當選不顧民族之間的融合,在台灣歷史問題的傷口持續灑鹽,很容易惡化族群間的矛盾,進而引發衝突。
「統獨」問題在台灣選舉發展上,會產生很鮮明的選民政治立場,候選人如果走入偏鋒,運用過去的選舉制度只要掌握住「少數」選票,就可以當選,要激起「少數」的民族意識,「統獨」議題一定會是造勢晚會非講不可的話題,但這樣的選戰策略不但讓選民沒辦法得知候選人的政見,跟前段一樣,也只是政客為了集中票員的一種手段而已。
(二)選制的變遷
1.選舉制度的分類
李帕特由「選舉規則」之間的差異,將民主國家的選舉制度區分為:(1)相對多數及決對多數決制、(2)半比例代表制、(3)比例代表制;另一位學者雷伊則是將選舉規則區分為:(1)絕對多數決制、(2)相對多數決制、(3)比例代表制,晚近學者將混合制列入選舉制度之中。除了以選舉規則之間的差異來區分選舉制度外,也有部分學者是以「選舉規模」做為區分選舉制度的基準。塔格培拉與蘇加將選舉制度區分為:(1)單一選區制、(2複數選區比例代表制、(3)德國混合制。 因此,根據王業立的整理,和台灣的選舉制度區分,由下表可得而知:
圖表1-2-1選舉制度分類
資料來源:王業立,『比較選舉制度』(五南)。
2. 「單記非讓渡投票制」對台灣選舉的影響
根據學者研究發現,台灣所使用的「單記非讓渡投票制」仍然對政治發展造成若干影響,最重要的包括政黨體系逐漸分化、政治競爭趨於對立、以及制度誘發派系林立與選風敗壞等。立委選舉制度中的「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等特性,使得在選區中只要掌握相當選票即可獲得席次,相當程度降低小黨進入的門檻,傾向保護小黨,使跨過門檻的政黨都有生存空間,在全國的層次可以表現出相當的比例性。這種特性提供既有政黨體系分裂的誘因。其所具備的比例代表性特徵,在適當的提名及競選策略下,勢必造成多黨的政黨體系(吳振嘉,2003:111)。見表3-2-2。
表1-2-2第二至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各黨所得席次及比例
|
國民黨 |
民進黨 |
新黨 |
親民黨 |
台聯 |
其他 |
合計 |
1992二屆立委 |
102
63.4% |
50
31.1% |
|
|
|
9 |
161 |
1995三屆立委 |
85
51.8% |
54
32.9% |
21
12.8% |
|
|
4 |
164 |
1998四屆立委 |
123
54.7% |
70
31.1% |
11
4.89% |
|
|
21 |
225 |
2001五屆立委 |
68
30.2% |
87
38.7% |
1
0.4% |
46 |
13 |
10 |
225 |
2004六屆立委 |
79 |
89 |
1 |
34 |
12 |
6 |
225 |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
一般而論,除非有區域性的強大第三黨存在,否則小黨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下較不易存活,而比例代表制的比例代表性通常較高。單記非讓渡投票制由於是在複數選區制下施行,其比例代表性理論上應是介於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與比例代表制之間,且選區越大,比例代表性會愈彰顯,固也有學者將單記非讓渡投票制稱為「半比例制」(王業立,2001:104)。根據吳振嘉(2003:113)的研究指出「單記非讓渡投票制」的安全門檻為 [V/(N+1)]+1(V 為有效票數,N 為應選名額),在台灣實際的選區規模中,半數左右的選舉區應選名額大於6,為大選舉區,當選所需要的安全票應該更少。因此,投入的候選人越多,例如一個選區有十幾個人參選時,可能只要3%~5%的選票就可以當選了。「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與派系政治的形成、財團黑道介入有某種關聯性,政黨內的派系亦因「單記非讓渡投票制」帶來好處,只要具備足夠當選的實力,便可做為與黨中央議價的本錢。因此選舉制度本身所提供的空間,使得派系、財團及黑道等各種力量有機會乘虛而入,所以台灣在台灣「單記非讓渡投票制」只要部分選票即可當選的特性,讓派系與小黨林立、財團與黑道介入的文化有機會得到成長的空間。
綜合小節,「複選區單記非移轉投票制」,其意義為:一個選區的應選名額不只一名,而不管應選名額為多少,選民都只有一票,且餘票不得轉讓。這樣的選舉制度其特色在於:(1)一個選區中,可以同時選出兩名以上的候選人;(2)選舉的結果,可以反應出當選人受到選民歡迎的程度;(3)少數黨在正確的競選策略之下,候選人亦能有當選的機會(鄭顯銘,:35)。
3. 「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改革
民國八十四年到八十六年間國民黨所提出的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對於國民黨政權穩固有所幫助,可是國民黨內各種既得利益者的意見無法整合,尤以當時現任立法委員為最大阻力。其中,具有地方派系色彩藉選舉進入中央體制的政治人物,以派系存廢與個別利益為考量,更缺乏誘因來促進選制改革。經過政黨輪替,民進黨席次上大幅躍進,選舉制度改革由民進黨立院黨團主導,進行政黨協商,在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立法院首度修憲院會三讀通過「國會改革、公投入憲」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提案。立法委員自第七屆(民國九十七年二月)起,自現行二百二十五席減為一百一十三席,任期由三年改為四年,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各政黨不分區當選名單,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其中,直轄市及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席,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席、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另外廢除任務型國大,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從國大複決改由公民投票複決。而這也是八十九年修憲賦予立院唯一實質修憲機關權責後,立院完成修憲案三讀程序的首例 。
台灣各界對於選舉制度弊端的批評雖有助選舉制度改革背景的形成,卻不是觸發改革進程的主要原因。因為在穩定的政治競爭結構,及長期穩定的選舉版圖下,政治場域中的政黨與個人的利益皆鑲嵌在原有的選舉制度之中,選舉制度有效地反映各政黨與個別候選人的利益結構,行動者自然沒有變革的動因。真正表現出選舉制度變革趨力的是來自於政治競爭場域具有帶方向性改變趨勢(吳振嘉,2003:120)。選舉改革前依照黃秀端的研究,「服務性回應」應是立委選區接觸的大宗,至於「爭取地方利益」,則似因爭取選票效果不明,尚未成為服務之主流(黃秀端,1994:45)。改革後依據邏輯及經驗觀察,立委選區接觸應會漸調向「爭取地方利益」,而「服務性回應」漸不成為主軸工作,其中婚喪喜慶的服務,更趨於形式化,「人事請託」則較不易免,「受冤申訴」則可能由個人化而漸公共政策化。
4.立委人數減半與票票不等值
(1)立委人數減半
減半的席次,無形擴充立委的權利,未來在第七屆立委選舉之後,立委人數變少,很有可能以少數人或個人將法案通過,立法委員受財團或特定利益團體所控制的情況可能會更加嚴重。因此根據《聯合報》,民94.5.15,版A4的報導:「以立院現有十二個委員會為例,如果仍依現制,每位立委只限參加一個委員會,平均下來,每個委員會連十人都不到;目前各委員會開會已是零零落落,屆時豈非更加冷清?解決方式可能是容許每位立委可參加兩個委員會,或將現有委員會進行減併,並採納「單一召委」的新制,落實專業問政。」
(2)票票不等值
根據表3-1-3,以苗栗縣為例,其內部客閩比例約二比一,在過去是選出四席立法委員,客家族群本有當選二至三席的機會,改成兩個選區之後,因選區劃分形成閩客各當一席,不利客家族群。
以新竹縣為例,其人口460,667 人,是連江縣的10,130 人的約四十五倍,是台東縣159,717的將近三倍,不過在議席分配上卻同樣只有一席,等於說連江縣人一票力量大於新竹縣人的一票四十五倍之多,新竹縣要三個人的票才等於台東縣一個人的票。
就人口比例的角度來加以觀察,以台北縣為例,人口數3,698,674 人的台北縣佔全國人口比約16.58﹪,與其16.44﹪的議席率大致相符。新竹縣人口460,667 人,佔人口比約2.06﹪,但議席率卻只有約1.37﹪,相差近0.7﹪。台南縣人口1,103,562 人,佔人口比約4.95﹪,而其議席率約4.11﹪,相差更達約0.84﹪。而人口最少的連江縣佔人口比不過只有約0.05﹪,但其議席率卻有1.37﹪,高達近二十八倍,十分驚人。再看看本島其他同樣只擁有一席的縣市,台東縣人口159,717 人,佔全國比例不到1﹪,只有0.71﹪,但其議席率也有約1.37﹪,也將近人口比例的兩倍之多。
5.新制的選區劃分
圖表1-2-3
資料來源:紀俊臣
選區的重劃,必須兼顧地形完整、人文自然條件相同、交通情況、人口數量平均等原則外,更要公平、公正,不偏頗某一政黨或某一候選人。一個地區的選區劃分之不同,輕則可能使單一候選人當選或落選,重則可能使一政黨全軍覆沒(陳冠引,2005:69)。基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立法委員單一選舉區劃分原則,係以直轄市、縣(市)轄區之鄉(鎮、市、區)為劃分基地,嗣後行政區劃自宜考量與單一選舉區劃分之相容性,以為劃分行政區域之重要考量因素。然而,在立法委員單一選舉區兩票制原則確立後,地方制度法勢將配合此一政治改革取向,積極進行地方區劃之全盤性調整。(紀俊臣,:18)因此根據圖表3-2-3行政區劃應考量臺灣的生態究竟適合何種行政區劃理論,並參酌行政區劃之劃分原則,再決定行政區域之改革方案,以進行行政區域之調整;唯因臺灣區域性民意代表之採用單一選舉區,而在調整時宜增列此一因素之最大相容性,以使單一選舉區對政治生態之衝擊降至最低。質言之,嗣後行政區劃將以如何建構民意代表單一選舉區之劃分,為最重要之行政區劃原則。此亦可謂單一選舉區係在如何依循行政區劃合理化之基礎上,劃定各級民意代表單一選舉區,將是嗣後政治改革工程需要積極策進之處。(紀俊臣,:19)
三、小結
關於台灣立委選舉制度的演變,從萬年國會到全面普選,台灣民主的演進更上一層樓,然而,在普選之後,發現選舉制度的弊端正是台灣黑金政治和議會怠惰的原兇,因此展開了制度的變遷與改革,希望能夠從國外吸取好的選舉制度,匡正選風、提振國會效能。「單記非讓渡投票制」在學者的研究顯示出這個制度的不適切性,從憲法體制著手改革,進行多次的修憲將不和台灣政治生態的規定凍結,並制定增修條文補強線法規範的漏洞,二次政黨輪替後,朝野協商全面進行「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國會改革,立委任期也從三年變成四年,改革實施於第七屆立法委員的選舉上,自今仍在進行階段,之後接連伴隨著行政區域改革、地制法的修定與部分不利於少數民族的選區劃分,都是今後國會改革的主要內容,並期待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推行,能夠終結派系糾結、政商黑金掛勾的台灣政治,讓代議制走向專責兩黨制,配合民意的需求順利運行國會。
四、參考文獻
1.鄭顯銘,2003,《單一名額選區劃分之探討-以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為例》,國立中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陳冠引,2005,《台日國會選舉制度之比較研究》,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日本研究所碩士論文。
3.吳振嘉,2003,《選舉制度變革的影響因素--以日本、台灣為例》,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4.王世義,2006,《台灣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對政黨政治之影響》,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5.紀俊臣,2005,〈單一選舉區劃分與行政區劃〉,《地方政府與地方制度法》,臺北:時英出版社。
6.黃錦堂,2005,〈立法委員選區劃分〉,《公益信託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選區劃分議題探討」》。
7.張世熒,2007,《立法委員單一選區兩票制實施後對台灣政治發展影響初探》,銘傳大學
8.王業立,2001,《比較選舉制度》,台北:五南。
9.第七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區劃分原則,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2005年8月。
10.董翔飛,1889,《公職人員選舉制度之比較研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11.中選會http://www.cec.gov.tw/index.phtml,民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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